建筑企业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责任书(承诺书)
大众网菏泽3月3日讯(记者 张鹏)建筑业农民工工资将按月发放,不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不予受理其新开工项目的施工许可申请。日前,菏泽市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多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防范和治理拖欠建筑业农民工工资行为,自3月1日起开始实施。
工资按月发放 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工资发放公示牌”
大众网记者了解到,《意见》要求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银行卡制度,提倡用工单位通过银行卡向建筑业农民工发放工资。建筑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劳动合同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88号),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向农民工按月支付工资,杜绝隐性欠薪现象。
据菏泽市城乡建设局清欠办负责人介绍,实行计件工资的,根据建筑施工特点,月工资支付额不得低于菏泽最低工资标准。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和麦收、秋收、春节等重要节点前,必须及时结清计件工作量,足额支付工资。作业时间不足一个月的短期或零星用工,应在作业任务完工后及时结清或按日支付工资。
直接用工单位必须按月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记录当月应发、实发数额,经农民工本人、用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将工资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报总承包单位备案,在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工资发放公示牌”予以公示并拍照备查。
总承包单位要在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知牌”,公布农民工按月领取工资的权利,公布总承包企业及项目部、当地住房城乡建设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欠薪投诉电话。
工程合同总造价1%作为“工资保证金” 5种情形将提高到2%
据介绍,自3月1日起,原菏泽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关于实行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的通知》(菏建〔2004〕116号)废止,实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指总承包企业和与建设单位直接发生合同关系的专业承包企业)在办理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前均按工程合同总造价1%的基准比例分别缴纳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如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发生欠薪行为,可以动用保证金支付工资。
工程竣工验收三个月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出具无拖欠工程款证明等相关材料方可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手续。
《意见》中指出,已经开工,未缴存劳务工资保证金的;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直接用工单位未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未在施工现场设立 “农民工工资发放公示牌”及“农民工维权告知牌”的;未及时处置欠薪事件的;动用保证金后三个月内未补足等5种情形,此后两年的劳务工资保证金动态考核时,施工单位劳务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将提高到2%。
拖欠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再难申请新项目施工许可
据菏泽市城乡建设局清欠办负责人介绍,对因拖欠行为造成恶劣后果或动用保证金后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建筑企业,暂缓拨付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及调剂补贴,不予受理资质升级、增项和项目评优申请,并视情节采取记入信用档案、通报批评、限制市场准入、停止投标资格等措施。
对发包行为不规范或不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不予受理其新开工项目的施工许可申请。对涉嫌恶意欠薪的用工单位和个人,及时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公安部门依法惩处。
《意见》同时规定,对鼓动和组织群体性事件、以讨薪为由牟取不正当利益、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建筑劳务带班人员 (包工头),向建筑行业通报慎用。
另外,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组织工程招标时,必须要求省内施工企业提供其注册地、外省进鲁施工企业提供其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清欠机构出具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凡未提供的,一律不得为其办理投标审批手续,禁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大众网记者了解到,《意见》自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