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3月23日体育专电(记者李放、公兵)23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足管中心”)起诉苏小春人事争议一案。法院未当庭作出判决。
今年2月25日,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足管中心与苏小春继续履行聘用合同;足管中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五日内,支付苏小春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2月2日期间的工资及福利等。”裁决结果出具后,“足管中心”表示不服,因此向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今天的公开审理中,“足管中心”代理律师田凤常当庭表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聘用合同第7条第6款规定:“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双方均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而“足管中心”被撤销属于条款规定范畴,因而请求不继续履行被告与原告之间的聘用合同。
“足管中心”在起诉书中指出,有关部门已于2月16日,也就是裁决作出之日之前,向国家体育总局下发了撤销“足管中心”的批复,只是当时该书面批复尚未传达到原告。至此,“足管中心”已正式被撤销。
苏小春则认为,根据国务院足球改革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的《中国足球协会调整改革方案》规定,“足球中心在编在岗人员,可根据个人意愿一次性选择去留。选择进入中国足协工作的,将所有关系转入中国足协,原在编在岗人员级别、职务等进档封存;不进入中国足协工作的,由体育总局在系统内统筹安排工作。”
“我当时选择的是留在中国足协工作。”苏小春当庭表示,在2015年9月填写《足球中心在编在岗人员“一次性”选择确认表》时,他选择进入中国足协工作,但中国足协在去年10月以书面形式解除了苏小春的财务审核授权人身份,并以足管中心名义发布苏小春工作调动的通知。不过苏小春并未接受调动,而是选择向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后者受理后作出了“足管中心”与苏小春继续履行聘用合同的裁决。
“所以我要求继续履行相关聘用合同。”苏小春说。
目前当事双方坚持己方诉求,法院并未当庭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