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菏泽10月31日讯(记者 李亚)日前,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单位北京中安太平控股有限公司和被告人韩某、耳某、张某,因向社会公众大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1161.58万元获刑。据悉,涉及吸收存款人员108人。
根据公诉机关调查指出,中安通联(北京)电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25日,法人代表为白某某。同时白某某任北京中安太平控股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并于2014年元月份来菏泽筹划成立中安通联(北京)电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以下简称菏泽分公司),2014年2月份北京中安太平控股有限公司授权菏泽分公司开展与本公司相关的业务。
菏泽分公司于2014年4月2日注册成立,被告人韩某负责公司的全面经营管理工作,被告人耳某负责财务工作,被告人张某负责业务工作。自2014年3月至5月,韩某等人以北京中安太平控股有限公司的名义,声称有项目投资,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承诺给予客户高额利息,向社会公众大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1161.58万元,涉及吸收存款人员108人。
通过审理,牡丹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北京中安太平控股有限公司、被告人韩某、耳某、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单位北京中安太平控股有限公司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依法责令退赔给被害人。
10月21日,牡丹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北京中安太平控股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被告人韩某、耳某、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年、四年,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