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政策及《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2016年度菏泽市区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及办理程序 》。
一、资格认定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居民家庭,可以申请市区内经济适用住房:
1、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户籍在菏泽城区范围内或高新区、牡丹区建制镇驻地范围内;或者申请人户籍虽未在上述区域范围内,但在菏泽城区依法登记注册的单位(包括各类经济实体、其他组织)连续工作1年以上,或者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按规定缴纳税费。
2、申请人与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
3、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0370元;
4、申请人家庭在市区内无房产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
5、申请人年满18周岁以上。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推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婚姻情况证明、收入状况证明和房屋情况证明(低保家庭出具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低收入家庭由单位或所在社区出具收入证明;房屋情况证明由单位或所在社区出具);
3、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离异、丧偶、单身或未婚的出具相应的证明;
4、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5、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或证件。
(二)核实与公示
1、申请人将申请表格和相关证明材料准备齐全后,报所在单位或社区进行核实,所在单位或社区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并进行公示,初审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等材料一并报所在办事处;
2、申请人单位或社区所在办事处就申请人的材料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员情况进行审核,并予以公示。
(三)登记。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对象予以统一编号和登记。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复核。
(四)选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采取集中摇号或抽签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城区优抚对象及因公共利益需要原有住房全部被征收的被征收人,符合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条件且申请经济适用房的,优先选房,优先配售。
本年度申请2016年底前有效。对取得选房资格后放弃购买的,视为放弃权益,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