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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法院审理一起特大担保物权案 涉案1.78亿元

2014-04-23 16:09:00 作者:楚锦锦 王群 魏卓森  来源:大众网菏泽频道
申请人菏泽建行与被申请人热电公司是金融借款抵押合同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分别于2011年1月4日、2012年1月13日、2012年5月25日签订了《项目融资贷款合同》各1份,共计3份,贷款总金额1.78亿元,借款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至2019年1月3日。

      大众网菏泽4月23日讯(见习记者 楚锦锦 通讯员 王群 魏卓森)申请人菏泽建行与被申请人热电公司是金融借款抵押合同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分别于2011年1月4日、2012年1月13日、2012年5月25日签订了《项目融资贷款合同》各1份,共计3份,贷款总金额1.78亿元,借款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至2019年1月3日。

     

      为保证申请人债权的实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又分别于2011年12月1日、2012年5月21日、2013年7月12日签订了3份《最高额抵押合同》,被申请人将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在建工程抵押给申请人,并分别在曹县国土资源局、曹县房地产管理局、曹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将1.78亿元贷款发放给被申请人,而被申请人因严重涉及重大法律纠纷被多家债权人起诉,且被申请人生产经营出现困难,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人已宣布贷款到期,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为实现债权,申请人诉至法院,申请依法裁定拍卖、变卖被申请人的抵押资产,申请人对处置价款在本金1.71亿元及利息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该案经曹县法院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借用申请人款项,以其自有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和动产设定抵押,有申请人提交的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抵押合同、抵押清单、抵押登记为证,且被申请人对办理抵押登记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足以认定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真实有效,并已实际履行,双方借款担保法律关系成立。涉案抵押权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案载证据,申请人已依约交付借款,被申请人应当依约如期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现被申请人处于停产状态和涉及经济纠纷公司资产被法院多次查封冻结的现实情形。申请人依据合同约定的可能危及申请人债权的情形、发生危及申请人债权情形的补救措施的条款,主张本案借款提前到期、行使担保权利,符合合同约定。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未就抵押物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申请人对上述抵押物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热电公司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动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变现,申请人菏泽建行对变现后取得款项在本金1.71亿元及利息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该案是曹县法院首例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也是民诉法特别程序一审终审的案件,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审判中具有里程碑意义,该案为了普遍解决抵押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导致抵押权的实现程序复杂、漫长且成本高昂的问题。该案的裁判,关注了抵押权实现的便捷需求,降低了抵押权实现的成本。

初审编辑:丁厚勤
责任编辑: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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