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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检察院妥善办理一起轻伤害案件

2014-02-23 14:18:00 作者:乔建设 安伟杰 侯瑞莉  来源:大众网菏泽频道
近日,根据修改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检察院妥善办理了一起轻伤害案件,受到有关各方当事人的一致称赞。

      大众网菏泽2月23日讯(通讯员 乔建设 安伟杰 侯瑞莉)近日,根据修改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检察院妥善办理了一起轻伤害案件,受到有关各方当事人的一致称赞。

     

      2013年9月13日17时许,庞某在菏泽市人民路华鹏玻璃厂与吴某发生矛盾被打致伤。开发区公安局法医室出具了庞某人体损伤构成轻伤的鉴定意见。

     

      该院法医经认真审查、综合分析后认为:庞某伤后致面部、四肢部多处软组织损伤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是事实,予以认定。根据其损伤的形态特点,其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形成,属钝器伤。其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损伤程度依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十三条之规定,属轻伤范围;但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5 h)条之规定,属轻微伤范围。

     

      根据司法部《关于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下称损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致人损伤的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日之前,且尚未审判或者正在审判,需要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适用原鉴定标准;但按照《损伤标准》不构成损伤或者损伤程度较轻的,适用《损伤标准》的规定。该院法医据此认定,被害人庞某的损伤程度由轻伤降为了轻微伤。由于这一变化涉及到了案件罪与非罪的问题,该院及时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要求重新进行伤势鉴定。同时,细致入微地做好对被害人释法说理的工作,避免引起被害人的质疑和不理解。

     

      在妥善办理此案的基础上,该院就准确适用《损伤标准》,对公诉环节涉及鉴定标准不一的轻伤害案件进行逐一梳理排查,并采取对应措施,严防错案发生,维护司法公正。

     

     

     

初审编辑:丁厚勤
责任编辑:李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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