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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海报新闻郓城4月3日讯(通讯员 孙庆玲 记者 李效谨)清明节将至,缅怀逝者,拜祖祭先,是人们寄托哀思的传统习俗。在推崇这种优良传统情愫的同时,郓城县人民法院提醒市民在表达哀思时,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以免触犯法律法规,给自己招致"新愁"。
2017年,年近六旬的姚某在自家村南祭祀他的叔叔,因当天风大,加之姚某自己的疏忽大意,坟头上的枯草被点燃并迅速引燃了旁边沟渠里的枯草,火势沿着沟渠并借着大风越来越大,很快点燃了沟渠旁边的果园,姚某本人虽全力扑火并喊来村民帮忙,仍造成本村村民曹某、王某共计640棵果树死亡,姚某本人在救火中也造成烧伤。事后,姚某本人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十五日,曹某、王某也向姚某提出了损害赔偿。因姚某未与曹某、王某就损害赔偿达成一致意见,曹某、王某遂向郓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岳瑞敏接到本案后,经过对双方调查,发现本案的矛盾点一是姚某认为自己救火被烧伤还被拘留十五日,本身就够倒霉,不愿意再出钱赔偿。二是双方对果园具体死亡棵树有异议,因为部分苗木已经出现返青现象,不应当认定为死亡棵数。
对于第一个矛盾点,岳法官向被告姚某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姚某因救火被烧伤且被拘留十五日,但是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上并不能因此免除自己对曹某、王某的损失赔偿,经过耐心解说,姚某愿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是也希望考虑到自己的实际情况,适当予以减免。
对于第二个矛盾点,岳法官进行现场实地调查,经过逐一查验,共计601棵果树实际死亡,双方对此未再提出异议。鉴于被告姚某年龄已近六旬,没有收入能力,且在救火中受到烧伤,岳法官遂向原告曹某、王某耐心做调解工作,希望能给予同情和理解,适当减免姚某的赔偿责任。经过多次调解,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姚某向原告曹某、王某共计支付5000元。
“此案中,姚某虽然在救火中烧伤并被拘留十五日,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其应当承担因自己过错造成的火灾损失。另外,姚某自觉很倒霉,但是她也非常幸运,因为有村民及时帮助灭火,才未造成更大面积的果树着火,否则姚某就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失火罪被判处刑罚。”岳瑞敏说。
郓城县人民法院提醒市民在清明时节祭祀时,一定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切莫因自己的疏忽大意引发“野火”,触犯法律法规,并呼吁市民采用鲜花祭祀、植树祭祀等更安全环保的方式祭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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