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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周年看变化:品质低价团让“购物”走在阳光下
2014-09-22 09:29:00 来源:大众日报 作者:高晓雷
《旅游法》作为对旅游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内容涉及上至政府及行业发展,下至具体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个人。受访旅行社均称,带团时游客稍有不满即“口必称旅游法”,维权意识越来越强,越来越“不好糊弄”,甚至在旅行社眼里,有些游客有些“维权过度”了。

  ■编者按

  《旅游法》作为对旅游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内容涉及上至政府及行业发展,下至具体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个人。颁布一年来,新法在我省的贯彻落实情况如何?对行业发展、政府管理、旅行社经营、导游及游客等各方面都产生哪些影响和变化?在新法实施一周年之际,本报将对此系列问题作集中梳理报道。

  □ 本报记者 高晓雷

  低价团“回归”,可占70%

  《旅游法》施行即将满一年,提及去年“十一”新法刚刚施行时,山东金桥国际旅行社常务副总经理杨亮回忆道:“当时旅行社对其的认知和解读存在一定程度的误区,认为是对购物‘一棒子打死’,索性不再推介任何购物及另付费项目。”

  谁都不敢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从去年“十一”一直到今年年初,数月时间省内旅行社几乎全部“禁绝购物”,组团报价也“回归到理性水平”,普遍上涨30%至50%。然而,大约从今年年初开始,低价团开始在市场上复活,各旅行社或明或暗都在开始推出。采访中,山东旅行社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郭沛向记者透露,目前,该旅行社低价团、购物团比例已占70%;杨亮也称,金桥国旅低价团比例超过50%。

  “刚开始对《旅游法》的理解存在误区,去年年底国家旅游局专门针对购物条款作了解释,即在订立书面合同、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前提下旅行社可以安排购物,从那之后各旅行社开始逐渐推出低价团。”杨亮说。

  对购物条款的新解释直接促动低价团的复活。然而更多旅行社对低价团的回归看成是“市场需要”的结果。“低价团有着强大的市场需求,需求造就市场,游客都对低价团有所期待,它的回归其实是一种市场的必然。”山东观光国际旅行社总经理林虹说。“当前的旅游市场不够成熟、游客消费也不够理性,游客报团往往是‘哪个便宜走哪个’。”郭沛说。

  维权意识、“明确告知”成常态

  《旅游法》实施近一年来,旅行社“叫苦”现象开始增多起来。

  9月19日,记者在山东旅行社国际旅游有限公司采访时,该旅行社正在处理一起游客投诉。原来,8月底该旅行社发了一个40多人的韩国四飞夏令营亲子订制团,组团报价每人3900元,结果旅程结束后,有团内游客称其他旅行社有韩国四飞游报价还不到2000元,认定“旅行社收费过高”。

  8月份,嘉华国旅也曾陷入一场维权风波,纠纷原因主要是行程遇台风这一不可抗力,旅行社按规定要求游客负担一半由延迟所产生的费用。

  受访旅行社均称,带团时游客稍有不满即“口必称旅游法”,维权意识越来越强,越来越“不好糊弄”,甚至在旅行社眼里,有些游客有些“维权过度”了。

  伴随《旅游法》施行,除了游客维权意识提高外,绝大多数旅行社基本都对游客做到了“明确告知”。“凡是低价团、购物团,必须是全部游客主动提出或者旅行社提出后征得游客同意,并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约定。”杨亮说,“《旅游法》之后购物团最大的不同就是法律的约束力得到充分贯彻和执行,至少是剔除了很多合同敲诈或是消费陷阱等问题,消费者的知情权、被明确告知权、自由选择权等均得到了充分的保护。”

  “违规”的擦边球

  《旅游法》的购物条款相关规定以及对该条款的解释,虽然允许旅行社与游客在自愿订立书面合同的前提下可以指定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项目,但有两个重要前提:不得以不合理低价、不得通过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业内专家分析称,旅行社安排购物场所,只是相当于给游客增添了一处“景点”,行程中是否存在购物和自费项目、购物场所和自费项目的多少,与成团报价“理应无关”。然而,市场上几乎所有购物团均以“低价团”形式出现。

  在采访中,针对低价团如何盈利问题,各旅行社讳莫如深。有旅行社称“旅行社是微利行业,旅游行业有一套自身的价格体系,赚的都是小钱”;也有旅行社透露,“购物团的利润点就在于地接社的返利”。

  省旅游监察总队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只要旅行社组团中存在不合理低价、通过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即涉嫌违规,对旅游市场问题特别是低价旅游问题,旅游质监执法部门始终保持着高压态势,以切实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广大游客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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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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