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图片_20191023160032.jpg

菏泽10月份3人终生禁驾 12辆违法车辆被曝光 还有3家高危风险运输企业

2019-10-23 15:54:00 来源: 大众网菏泽·海报新闻 作者: 周佳

通气会现场

  大众网·海报新闻菏泽10月23日讯记者 周佳)10月22日,菏泽市交警支队组织召开“除隐患、防事故”交通安全整治10月份媒体通气会,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在现场了解到,10月份,菏泽市交警支队牡丹区大队、开发区大队、高新区大队共查处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12674起,其中重点交通违法行为6899起,饮酒驾驶71起,醉酒驾驶43起,刑事立案48起,行政拘留28人。

  会上,菏泽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张勇通报了支队开展酒驾醉驾专项整治行动、施工路段交通秩序管控等近期道路交通管控重点工作,通报了菏泽市突出违法车辆、典型事故案例、事故多发路段、高危风险运输企业和终生禁驾名单。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了解到,为进一步全面规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为市民出行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菏泽市交警支队严格落实部局、总队集中整治行动工作部署要求,10月份,菏泽市交警支队牡丹区大队、开发区大队、高新区大队共查处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12674起,其中重点交通违法行为6899起,饮酒驾驶71起,醉酒驾驶43起,刑事立案48起,行政拘留28人。

  下一步,菏泽交警将加强源头治理,消除安全隐患,全面排查重点人员、重点车辆、重点道路、重点企业等安全隐患,加强重点管控,整治交通秩序,集中打击致祸、致堵、致乱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打造文明有序、安全畅通的城市交通环境。

  10月份“五大曝光”情况公告如下:

  一、终生禁驾名单曝光(共3名

  有周俊、陈超、王建立3名终生禁驾人员。

  二、高危风险运输企业曝光(共3家)

  山东恒坤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宜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均不按规定路线行驶,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统计时间截止至2019年10月21日)

  菏泽盛全运输有限公司有3辆重型货车有10条以上违法未处理,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统计时间截止至2019年10月21日)

  三、事故多发路段曝光(共3处

  1、都司镇220国道与纬一路口处,由于道路两侧绿化遮挡有盲区,存在交通隐患,现已与相关部门沟通整改,请驾驶员朋友路过该路口时减速慢行,注意行车安全。

  2、纬二路为事故多发路段,请驾驶员朋友路过该路口时减速慢行,注意行车安全。

  3、251省道与纬五路交叉口无信号灯,道路平坦视野宽阔,过往车速普遍较快,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四、突出违法车辆曝光,共12辆

12辆违法未处理次数较多的车辆

  其中包括:RF9166、RA2121等12辆违法未处理次数较多的车辆(统计时间截止至2019年10月21日)

  五、典型事故案例曝光,由各区大队负责人分别介绍

  1、牡丹区案例:2019年10月11日23时40分许,孙某某驾驶“跑狼”牌电动二轮车沿城区长城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与西安路交叉口处左转弯时,与沿西安路自北向南吴某某驾驶的鲁R**938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孙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

  民警根据事故现场勘查及调取现场监控视频发现,鲁R**938号小型轿车在正常直行时,恰好电动二轮车驾驶员孙某某闯红灯左转弯,导致小型轿车躲闪不及,造成了此次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孙某某驾驶非机动车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孙某某驾驶非机动车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之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确定孙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某无责任。

  2、开发区案例:切莫忽视小细节——过路口不减速 酿7人伤事故

  10月1日8时27分许,菏泽开发区交警大队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在皇镇八里墩路口往北1公里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有人伤。

  接到警情后,事故二中队民警立即赶往事故现场处置。民警调查发现,赵某杰驾驶鲁R8***M号小型轿车沿皇镇临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纬二路与临港路交叉口处时,与沿纬二路由西向东行驶李某川驾驶的鲁RB***E号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造成赵某杰、李某川及小型面包车乘车人李某中、那某霞、张某花、胡某真、李某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赵某杰驾驶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未让右方车辆先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李某川驾驶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赵某杰驾驶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未让右方车辆先行的行为相比李某川驾驶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的行为,对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所起作用大,过错严重。赵某杰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川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胡某真、张某花、邢某霞、李某中、李某成、李某朋无事故责任。

  菏泽开发区交警提示:驾车在通过或者驶入没有灯控和交警指挥的道路或者路口时,一定要遵守“一慢二看三通过”的原则,“宁停三分,不抢一秒”。

  3、高新区案例:2019年09月06日5时17分,我队民警接到指挥中心电话称:一辆号牌为鲁R**645的传奇牌轿车撞了一个行人,头上流血了,已经打过120。

  接到报警后高新区大队事故科民警迅速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并开展现场勘查调查取证。

  经初步调查:2019年09月06日5时15分左右,张某臣驾驶鲁R**64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中华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银川路交叉口西侧时,与张某共驾驶的木佳木牌人力自行车相撞,造成张某共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后经过调取事故周围监控录像,张某臣驾驶鲁R**645号小型小型普通客车,沿中华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银川路交叉路口处,直行信号灯为绿灯继续往西行驶。这时张某共驾驶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过来,造成张某共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事故鉴定,张某臣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和张某共驾驶非机动违反信号灯规定是事故发生的原因。

  张某臣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张某共驾驶非机动违法违反信号灯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确定张某臣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张某共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责任编辑:潘敬敬

相关新闻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