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南祥伟
责任编辑:刘进
“场所码”是疫情
精准防控的“电子哨兵”
近日,我区有个别场所
因未按规定使用“场所码”被处罚
案例1
2022年8月13日,牡丹分局北城派出所在检查中发现,牡丹区广福街某某修脚店,店员张某某明知按照疫情防控规定必须让顾客使用场所码进入,未告知顾客使用场所码而让顾客进店内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该店负责人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2
2022年8月12日,牡丹分局东城派出所在检查中发现,牡丹区名门世都小区某某足浴经营者王某某未按政府防疫公告规定执行扫码、登记等防疫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该店负责人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3
2022年8月12日,牡丹分局东城派出所在检查中发现,牡丹区康庄路某某板面经营者王某某拒不执行政府防疫公告规定执行扫码、登记等疫情防控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该店负责人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4
2022年8月12日,牡丹分局小留派出所在检查中发现,牡丹区小留镇某某快递点,负责人马某某未督促取快递人员进行扫描山东疫情防控场所码和人员登记、测体温、酒精消毒等防疫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该店负责人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5
2022年8月12日下午17时许,牡丹分局小留派出所在检查中发现,牡丹区小留镇某某快递点负责人魏某某未督促取快递人员进行扫描山东疫情防控场所码和人员登记、测体温、酒精消毒等防疫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该店负责人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6
2022年8月12日21时许,胡集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辖区某某饭店经营者李某某拒不执行政府防疫公告规定执行扫码、登记等疫情防控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该店负责人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7
2022年8月12日,牡丹分局北城派出所在检查中发现,牡丹区西安路某某造型理发店,经营者李某在明知按照疫情防控规定必须让顾客扫场所码进入店内的情况下,未让顾客扫场所码而进入进店内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该店负责人予以行政处罚。
严管 严控 严防 严查
以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有关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场所不注册、不张贴、不督促扫描“场所码”,进入场所人员不听劝阻、拒绝扫描“场所码”,不按规定时限参加核酸检测,不主动报备、谎报瞒报行程信息,不配合随访排查等不履行疫情防控责任行为,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牡丹公安提醒
近期,部分疫情高风险地区波及范围广、外溢风险大。广大场所经营管理主体应严格落实“场所码”逢门必设、逢进必扫要求,指定专人值守,做到逐人检查,遇到老人、儿童等通行时,通过反向扫码或同行人员等功能进行人员登记。
要合理安排出行,非必要不前往疫情风险地区,严格按照频次要求完成核酸检测,严格落实“戴口罩、勤洗手、常测温、少聚集”等个人防护措施。
初审编辑:南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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