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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行债券业务扩容 丰富投资选择

2014-04-01 10:18:00 作者:汤莉  来源:国际商报
央行日前发布2014年第3号公告,增加商业银行柜台债券业务品种。公告称,允许承办银行在增加的品种范围内自主选择债券进行双边报价。在监管层面,公告要求承办银行将柜台债券交易信息及时传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进行备案。

      今后,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的债券业务将进一步扩容。

      央行日前发布2014年第3号公告,增加商业银行柜台债券业务品种。商业银行在与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进行联网测试的验收合格后,即可增加业务品种。央行表示,此举意在丰富居民投资选择,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央行将从事柜台记账式国债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的承销业务品种在记账式国债的基础上增加国家开发银行债券、政策性银行债券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等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分销债券的买卖行为以及债券托管与结算的办理可通过其营业网点、电子银行渠道进行。

      公告称,允许承办银行在增加的品种范围内自主选择债券进行双边报价。双边报价债券确定后,如果该债券在承办银行二级托管账户中有余额,承办银行应当对该债券进行连续双边报价,且双边报价价差应当符合柜台债券业务特点并处于市场合理范围。承办银行柜台债券业务双边报价情况将纳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考评。

      在扩大承办银行业务范围的同时,央行也对承办银行的义务作出相应规定。要求承办银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其柜台债券业务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充分揭示风险,向投资者推荐与其风险承受和识别能力相适应的债券,要求债券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在监管层面,公告要求承办银行将柜台债券交易信息及时传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进行备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则应在相关规定的指导下,制定柜台债券业务细则并规范相关数据交换,加强市场的监测、统计和分析,定期向央行提交柜台债券业务统计分析报告,并及时处理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异常情况。

初审编辑:丁厚勤
责任编辑:成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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