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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强化信托公司风险监管

2014-04-18 19:08:00 作者:刘诗平  来源:新华网
银监会近日发布信托公司风险监管指导意见,要求信托公司出现流动性风险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同时要求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推动信托公司业务转型发展,回归本业,坚持“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功能定位,培育“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信托文化。

      银监会近日发布信托公司风险监管指导意见,要求信托公司出现流动性风险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同时要求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

      由银监会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信托公司必须从产品设计、尽职调查、风控监管、产品营销、后续管理、信息披露和风险处置等环节入手,全方位、全过程、动态化地进行管理。对于风险的处置方式,必须市场化。

      指导意见同时对信托公司股东提出了明确要求,即信托公司股东应承诺或在信托公司章程中约定,当信托公司出现流动性风险时,给予必要的流动性支持。

      相关专家指出,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信托公司股东的压力,同时这也是信托公司股东应该切实负起的责任。

      指导意见同时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已开展的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业务,需提供具体情况及说明,并提出整改方案,于今年6月30日前报送监管机构。

      业内人士认为,信托公司的资金池业务发展迅速、规模较大,同时存在潜在风险。此次清理将会对信托行业及信托公司产生一定影响。不过,指导意见要求各信托公司结合自身实际,积极稳妥推进资金池业务清理工作,不会因“一刀切”而引发流动性风险。

      指导意见同时鼓励信托公司差异化发展,提出真正的股权投资业务、并购业务、收费类业务、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家族财富管理、公益信托等。推动信托公司业务转型发展,回归本业,坚持“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功能定位,培育“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信托文化。

初审编辑:丁厚勤
责任编辑:成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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