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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 牡丹区一家人三次对薄公堂

2014-03-13 15:37:00 作者:崔如坤  来源:齐鲁晚报
2013年4月9日,牡丹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刘梅残疾赔偿金等39万余元,并于当年10月22日对分家析产案进行了判决,对离婚纠纷进行了调解。公公和丈夫同意支付给刘梅残疾赔偿金、分家析产费和抚养费38万元,刘梅也签订了与丈夫的离婚调解协议。

      本报菏泽3月12日讯(记者 崔如坤 通讯员 王冬兰 潘宜英) 近日,在菏泽中院法官的调解见证下,家住牡丹区牡丹办事处的刘梅(化名)与公公王某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和调解协议,拿到残疾赔偿金、分家析产费和抚养费共计38万元,与前两份协议同时签订的,还有她与丈夫的离婚调解协议。


      这一切,源于一次意外伤害。2009年9月,刘梅在公公王某经营的棉花加工门市工作期间,不幸将左臂卷进压花机,实施了左上肢截肢手术,后经鉴定为左上肢损伤三级伤残。因为都是一家人,刘梅未向公公王某要求赔偿。


      2012年5月29日,刘梅的丈夫以两人感情破裂为由,起诉到牡丹区人民法院,要求与刘梅离婚。因矛盾升级,刘梅分别于2012年8月13日和8月17日两次向牡丹区人民法院起诉,首先要求公公王某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1431724元,并要求按照家庭成员比例,分得其应分房产。


      2013年4月9日,牡丹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刘梅残疾赔偿金等39万余元,并于当年10月22日对分家析产案进行了判决,对离婚纠纷进行了调解。


      两份判决书,一份调解书,一方面是刘梅诉求的残疾赔偿金无法执行到位,生活没有着落。另一方面,王某不服分家析产判决,上诉至菏泽中院。


      2013年12月24日,菏泽中院民三庭对该起案件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据办案法官介绍,双方虽然都有调解意愿,但都认为“太难了,根本无从下手”。经过耐心沟通与调解,在今年3月三八妇女节前夕,双方达成了和解。公公和丈夫同意支付给刘梅残疾赔偿金、分家析产费和抚养费38万元,刘梅也签订了与丈夫的离婚调解协议。

     

        原链接:http://epaper.qlwb.com.cn/qlwb/content/20140313/ArticelP07004FM.htm

初审编辑:丁厚勤
责任编辑:张银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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