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中旬,山东省菏泽市单县一男子张某通过互联网联系,在明知车辆无任何手续、来路不明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34000元购买了马自达6轿车一辆,经审查,该车系北京市朝阳区居民李某于2012年12月18日被盗的车辆。后经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该车价值112500元。目前,涉案赃车已追缴并发还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处理。
单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判决如下: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马俊骥 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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