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菏泽2月2日讯(记者 邢孟 通讯员 王群) 上班时间被他人刺伤,责任该有谁来承担?近日,菏泽中院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案件,车间工人李某在车间发生恶性事故时被刺伤。因行凶者为公司员工,在履行工作职务时导致事故发生,因此,法院判决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王某在菏泽某公司担任车间主任,因日常生产管理问题,王某与车间职工之间存在矛盾。2013年10月5日8时许,王某又与该车间多名职工产生冲突,并发生撕打,被公司分管经理拉开后带到办公室。而车间众多职工听说这一事情后,不满情绪暴发,纷纷聚集过来围攻办公室并强行闯入办公室找王某理论,没想到,冲突逐渐升级,王某失去理智,手持一把尖刀乱刺,造成包括李某在内的4人被刺伤。其中李某被刺中腹部,造成肝破裂、右肾皮质裂伤、后腹膜裂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王某也被警方抓获。
同年10月16日,经过当地办事处调解,李某等4人与该公司达成了协议,由公司负责李某等4人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经过一个多月的住院治疗,李某出院,但经鉴定,李某构成10级伤残。
虽然公司已经为李某垫付了医疗费,但由于长时间住院治疗,期间李某不但无法工作还需要他人护理,为此,李某将公司告上法庭,希望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78453.04元。
但李某所在的公司认为,李某的人身伤害虽发生在公司,但公司已尽安全管理义务,其人身伤害与公司没有因果关系,李某的受伤非工作原因和职务行为,也不是维护工作秩序,其受伤有具体的侵权人,公司不应承担责任,且双方也签订过协议,住院期间公司为李某垫付医疗费,出院后不再赔偿李某。
那么,李某的赔偿到底该由谁来承担呢?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李某是公司雇佣的员工,因公司生产及人事管理出现问题,担任车间主任的王某与车间工人产生矛盾,并最终矛盾激化,造成王某持刀刺伤多人的恶性事故。被告公司应当对事件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因直接侵权人王某已受刑事处罚,并且没有经济能力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被告公司应当对原告李某的损害承担一定责任。根据各方责任,酌定由被告公司赔偿60%。
最终,法院依法判定公司除去垫付的医疗费外,再赔偿原告李某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45871.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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