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菏泽2月16日讯(记者 张鹏 通讯员 王群)日前,单县的黄某某在单县中心医院北院区照顾病人,结束后外出散步时突然掉进通讯设施天井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近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赔偿黄某某各项损失72751.59元。
2014年8月22日,黄某某在单县中心医院北院区照顾病人,晚饭后8时许,从医院东大门出来散步,行走在人行道上,突然掉进通讯设施天井内,黄某某忍痛爬上来,立即打电话向家人求救,后被送往单县中心医院抢救,经诊断,黄某某的伤情右侧多发性助骨骨拆,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并向公安机关110报警,对现场进行了录像,经查证,其设施为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三被告共有,黄某某经多次找三被告要求赔偿,均协商未果,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移动公司、被告电信公司认可该区域内通讯弱电天井属三家通信公司共享或者共同使用,三家通信公司即是对该通讯弱电天井的使用者和管理者,遂依法判决被告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各赔偿黄某某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司法鉴定费,共计24250.53元,合计72751.59元。
一审宣判后,三家通讯公司不服均提起上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三上诉人对该通讯弱电天井共享或者共同使用,系该通讯弱电天井的使用者和管理者,均具有管理义务,遂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