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菏泽3月2日讯(见习记者 胡冰 通讯员 王群)近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手机盗窃转化抢劫案。被告人孙某某获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元。
2015年6月5日11时许,孙某某在菏泽市牡丹区花都服装市场田某某经营的某服装店内,盗窃田某某的苹果6手机一部,逃离现场后被发现。为抗拒被害人及周围群众抓捕,当场将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拿出进行威胁。
据悉,被盗手机购买时价值人民币5700元。案发后,涉案手机被追回,已退还被害人。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孙某某在其盗窃行为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对被害人和其他群众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宣判后孙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孙某某的家属向田某某赔礼道歉,并支付给被害人10000元作为补偿,取得田某某的谅解,获得从轻处理,二审判决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六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