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菏泽8月28日讯(通讯员 王群)一男子无证驾驶机动三轮车将对向行驶的路人刮擦并将对方碾压致死,事后赔偿被害人家属各种经济损失12万元。近日,牡丹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判处该男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今年2月27日11时许,崔某无证驾驶无牌机动三轮车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安兴镇刘楼小学西日东高速公路桥下,与对向行驶的骑自行车的刘某甲发生刮擦,将自行车乘车人刘某挂倒在地上后,将其碾压致死。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崔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此案经牡丹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崔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对被告人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各种经济损失12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被告人应酌情从轻处罚。
最后,牡丹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