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菏泽10月10日讯(通讯员 乔建设 殷玉玲)两次盗窃,拒不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企图蒙混过关,但终究难逃法网。近日,经菏泽市经济开发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以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现年52岁的刘某系菏泽市开发区人。今年4月13日,他在菏泽市牡丹区东方红大街中段路北德克士西边地摊处,盗窃被害人李某的三星牌白色GTI9260手机一个、稻草人牌女士折叠钱包一个、化妆镜、太阳镜等物品;2014年4月15日,又在开发区岳城办事处张什店集市上,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的一个黄色毛线钱包,钱包内现金130元。经物价鉴定,其两次盗窃涉案金额共计1756.2元。
归案后,刘某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多次讯问中,拒不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企图逃避法律制裁。开发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对案件证据进行严格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侦查中取证合法,证据客观真实;并严格按照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明要求,对刘某的犯罪行为有计划地调取固定相关书证、物证、视频资料及证人证言,使各证据环环相扣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最终在被告人刘某“零口供”的情况下审查起诉。
庭审过程中,针对刘某的辩护律师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公诉人多次举证答辩,以现有的证据相互佐证,真实地再现当时的情况,增强了证据的证明力。法院依法采信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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