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菏泽10月11日讯(见习记者 聂冬梅 通讯员 王群)无证驾驶且驾车逃逸,保险公司是否免除赔偿责任?在去年发生的一起案例中,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出了明确答案。
据悉,2013年10月18日,张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59岁的受害人刘某当场死亡。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曹县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商议,张某与刘某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张某一次性支付刘某死亡费等一切费用共计19万元。
张某履行该协议后,想起先前6月份他与某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约定张某为鲁R*****车投保,保险期间死亡伤残的赔偿限额为11万元。为此,张某要求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1万元,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张某提出讼诉。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虽然在某保险公司为鲁R*****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但张某在事故发生时属于无证驾驶且驾车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情况,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实,本案中张某与某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也就是说,倘若刘某在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先予垫付相关费用后再向张某追偿,此类情形下责任的最终承担主体仍为张某。
本案中由于刘某并未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而张某也已偿付了赔偿责任,因此,该侵权法律关系自然已经消灭,张某作为最终责任主体已无权向某保险公司进行追偿,故张某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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