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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一女子欠钱不还还买房产被判刑
2014-12-12 21:12:00 来源:齐鲁晚报 作者:邢孟
2011年5月30日,牡丹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王东偿还刘文借款108万及利息,张兰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综合其认罪态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根据相关法律判决张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仟元。

  本报菏泽12月11日讯(记者 邢孟) 2010年菏泽一女子为他人担保借款,因到期未偿还借款被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后该女子仍不履行还款义务,而且还用其名下的钱购买了两套房产。直到2014年,其名下的两套房产被牡丹区法院依法查封,该女子才及时偿还所有债务。近日,牡丹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该女子终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被依法判刑。

  2010年7月17日,菏泽的张兰(化名)与他人一起为王东(化名)担保,向刘文(化名)借款108万元。欠债还钱乃是天经地义,然而借款到期后,虽然刘文多次催要,但王东、张兰等人一直不还钱。看到自己迟迟要不回钱,2011年5月16日,无奈之下的刘文将王东、张兰等人告上法庭。

  2011年5月30日,牡丹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王东偿还刘文借款108万及利息,张兰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虽然经过法院判决,但直到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王东、张兰等人仍然拒绝还款。为了尽快要回自己的钱款,刘文向牡丹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1年7月21日,牡丹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张兰进行司法拘留。

  后经法院调查发现,张兰并非没有能力还钱,并用其名下的35万元分别于2012年、2013年在菏泽市区购买了两套商品房,登记在自己名下。2014年4月11日,张兰名下的这两处房产均被牡丹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张兰也因为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被依法逮捕。案发后,看到自己难逃责任,张兰等人才将所有欠款及利息还清。

  近日,牡丹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兰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效力的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却将其所有的35万元人民币用于购买房产,致使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其行为均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法院综合其认罪态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根据相关法律判决张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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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靳红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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