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一游戏厅店主王某明知对方玩游戏抵账的物品均是盗窃所得,仍然收购抵账。近日,菏泽牡丹区法院判决,王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王某在曹县有一家游戏厅,张某(已判刑)经常在王某的游戏厅里玩游戏。2012年11月,张某从其打工的门市仓库里偷了一台发电机,将这台发电机给王某抵自己玩游戏的300元钱,而王某知道这台发电机是张某偷来的,仍然决定收购。之后,发电机、水泵、电钻等等都成了张某盗窃的对象,这些东西也都抵给了王某,用作张某在王某游戏厅里玩游戏的资金,而王某明明知道张某给他抵账的电动工具都是偷来的,却仍然继续收购。
近日,牡丹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12年11月份,在曹县其游戏厅内,明知是张某盗窃所得的赃物,仍分五次共以1700元的价格收购,其中包括发电机1台,切割机1台、电刨子1台、修边机1箱、水泵1台、电钻1台等,总价值11610元,案发后,赃物已扣押发还给受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仍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该项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王某在公安机关主动退赃款,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