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菏泽1月15日讯(记者 聂冬梅 通讯员 王群)在公共道路上堆放杂物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除占道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外,道路的管理者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近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菏泽某县交通部门承担涉案车辆损失的30%责任。
大众网记者从菏泽中院了解到,原告祝某在2013年3月20日驾驶小型轿车沿菏泽某县日南高速连接线自南向北行驶至某村路口时,车辆轧到道路上堆放的石子后失控撞到道路东侧的杨树,造成小型轿车损坏。
事故经该县交警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无法判定该堆石子归谁所有。因找不到占道人,祝某认定是由于交通部门没有及时清除路障才引发该起事故,随后他将事故发生地的交通部门起诉到该县法院。
该县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道路属县级道路,属于该县交通部门管理,在路上有堆放石子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交通部门并未能尽到及时清理义务,在管理上存在瑕疵。法院根据交通部门的过错程度,判决该交通部门承担涉案车辆损失的30%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车辆损失价格为32302.00元,另有400元的拖车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判决该县交通部门赔偿祝某车辆损失费、拖车费等共计9810.6元。
该县交通部门不服判决,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菏泽中院受理后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