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近日下发《关于开展“规范公务用车管理”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公务用车管理。根据要求,此次清理范围包括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各级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所属单位等。
清理整顿对准八类违规公车
此次清理整顿工作重点整顿八类公务用车: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违反中央和省公务用车编制规定,未经审批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等;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违反中央和省公务用车配备标准配备车辆,违规安排和未经审批使用财政资金购置车辆,擅自变更批准购买的车型、开虚假发票购车等;违规换车和借车,利用职权或以各种名义借用、调用、换用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对象的车辆使用;摊派款项购车,向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对象摊派款项购买车辆,或擅自接受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对象赠送的车辆,以及摊派、转嫁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等。
此外,清理整顿的违规公车还有:豪华装饰公务用车,增加公务用车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或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公车私用,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假日休闲、接送亲友、学习驾驶等非公务活动等;滥用军车警车牌照等行为,违反规定挂军车、警车牌照等;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违反公务用车有关规定使用公务用车办理非公务活动等。
主管部门应主动接受违规举报
通知要求,各单位根据各自实际,对照整顿内容认真自查,省直各部门要于2013年12月15日前将清理整顿工作情况统计表以及整改意见和措施报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市要于2014年1月10日前报送。
根据规定,各级公车主管部门要对自查自纠及汇总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超编公车的处理方式为封存、上缴、调剂、厂家回收、公开拍卖、报废等。超标公车的处理方式为封存、上缴、调剂、厂家回收、公开拍卖、报废等。
据了解,除了自查自纠,我省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将以暗访检查、随机抽查、个别谈话等方式,对各地、各部门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各地、各部门自查自纠情况是否属实,是否存在专项清理整顿工作8项重点问题,举报受理渠道是否公开和顺畅,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情况。
通知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限期不整改或存在侥幸心理、拒不落实的,报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处理。此外,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广开渠道,主动接受违规情况的举报,对举报情况要严肃认真核实,情节严重的报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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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超标车?
超标车,即超出公务用车排气量或价格等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擅自变更批准购买的车型、开虚假发票购车等。
一般公务用车超标车的认定。1999年3月3日至2011年1月6日购置的一般公务用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执行“坚持使用国产汽车的原则”、“一般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和“因特殊公务,确需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轿车的,地方党政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超过规定标准的公务用车认定为超标车。2011年1月7日后购置的一般公务用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应配备使用国产汽车”、“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和“党政机关确需高于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必须按照规定报公务车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的规定,超过规定标准的公务用车认定为超标车。
超标公车的处理方式为封存、上缴、调剂、厂家回收、公开拍卖、报废等。
■专家观点
束紧采购公车的“钱袋子” 监督惩罚必须来硬的
“清理整顿后,将不许借用和占用下级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车辆,如果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希望给政府部门捐赠车辆,政府也必须坚决说‘不’。”山东社科院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于向阳认为,此举意在杜绝潜在的权钱交易隐患,“政府部门拿了企业的车,容易给企业创造额外便利,出现‘该罚的不罚、该禁的不禁’等现象。”
于向阳建议,除了清理整顿,更应该注重通过预算等制度化监督力量,减少公务用车支出在公共财政预算中的比例,从采购环节进行严格规范,束紧采购公车的“钱袋子”,真正达到从源头治理的效果。
“公车规模膨胀、私用泛滥,重要原因是多年来对于公车违规使用缺乏刚性制度约束,更少有严厉的惩戒。”山东大学社会学系李芹教授认为,只有引入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才能打破原先公车滥用“内部掌握”等无效监督的问题,“公车改革要来真的,监督和罚则就必须来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