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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轻微事故快处机制2014年开始施行

2014-01-03 14:24:00 作者:景佳  来源:齐鲁晚报
记者从菏泽市公安交警支队了解到,自2014年1月1日起,山东省公安厅与省保监局联合下发的《山东省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开始实施。据介绍,本办法适用于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无需再等交警,当事双方可自行处理。

      本报菏泽12月30日讯(记者 景佳) 记者从菏泽市公安交警支队了解到,自2014年1月1日起,山东省公安厅与省保监局联合下发的《山东省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开始实施。据介绍,本办法适用于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无需再等交警,当事双方可自行处理。

      为实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快撤、保险快速理赔,切实方便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山东省公安厅与省保监局日前联合下发的《山东省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机动车与机动车在山东省境内道路上发生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而轻微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且机动车可以继续驾驶。

      该《办法》指出,在道路上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快速处理程序,及时将车辆撤离现场,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自行协商或报警等候处理。

      该《办法》划分了责任,双方事故中凡是一方有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违反交通信号、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机动车逆向行驶、开关车门时造成交通事故的,在高速公路上掉头、倒车、逆行、溜车或者在匝道上违法超车等十九项行为,另一方当事人无以上情形的,由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双方或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行为的各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有过错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并共同承担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责任。

      据交警介绍,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则不适用快速处理程序,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原标题:明天起,轻微事故快处机制施行

初审编辑:张蕾
责任编辑:郭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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