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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处置扣押财产 规避执行换来徒刑

2014-03-25 16:33:00 作者:邓洪强 何启桥  来源:大众网菏泽频道
近日,定陶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某忠犯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因一起正常的民事合同纠纷,最终却犯罪获刑,身陷囹圄,被告人刘某忠追悔莫及。

      大众网菏泽3月25日讯(通讯员 邓洪强 何启桥)近日,定陶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某忠犯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因一起正常的民事合同纠纷,最终却犯罪获刑,身陷囹圄,被告人刘某忠追悔莫及。

      事起租赁,判定输赢

      吴某某、付某某均是经营工程架杆、架扣租赁生意的个体业主。因付某某经营需要,经刘某忠同意,于2009年3月,将其在单县工地施工所租赁付某某的架杆18439米、架扣9230套及租赁费21973元转让给吴某某,吴某某为付某某提供了同等同类架杆、架扣,刘某忠在出库单上签字确认。本应及时将架杆、架扣和租赁费用返还给吴某某,但在4月份到工地拉货时,刘某忠却仅让吴某某拉走架杆1545米,剩余架杆架扣及拖欠租赁费用不予返还。无奈,吴某某提起诉讼,定陶法院在审理这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依原告申请,作出裁定,依法扣押了刘某忠在其单县工地上的涉案架杆、架扣。依据审理查明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定陶法院依法判决刘某忠返还吴某某架杆16894米、架扣9230米及租赁费用21973元。刘某忠不服判决上诉,经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非法处置,规避执行

      一审、二审法院相继作出判决后,刘某忠本应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返还义务,而其在限定期限内拒绝返还架扣、架

      杆及租赁费用,在吴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后,更是以种种理由抗拒执行。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刘某忠以抵账方式将法院扣押的架杆、架扣进行了处置,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2011年10月13日、11月11日,刘某忠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和转移法院扣押财产被两次司法拘留各15天。

      严厉打击,最终获刑

      经两次处罚后,刘某忠仍然执迷不悟,继续抗拒执行,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和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已涉嫌刑事犯罪,被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2年5月15日,刘某忠因涉嫌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被公安机关决定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2013年9月3日,刘某忠在扬州市被公安民警抓获,并被移交定陶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3年9月17日,刘某忠因涉嫌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于2013年11月18日被提起公诉。定陶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忠擅自处置已被法院扣押的财产,致使法院生效的判决书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被告人刘某忠犯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据案件承办人介绍:“‘执行难’是困扰法院工作的重要问题,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规避执行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历来是人民法院打击的重点。恶意规避执行,导致执行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债权难以充分实现,长此以往势必损害法律

      尊严和司法权威,冲击市场经济秩序,甚至会产生社会诚信危机。县法院持续开展打击规避执行违法犯罪活动,通过对个案的判决,对犯罪分子的严厉打击,依法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提高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意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初审编辑:丁厚勤
责任编辑: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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