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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陶百名困难职工被欠17万 法援维权助返还

2014-04-17 19:43:00 作者:李苗苗  来源:菏泽大众网
定陶县116名困难职工追索劳动报酬一案,在定陶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经过一审、二审诉讼和执行程序,近日,被拖欠的174829元工资及利息已经全部执行到位,依法维护了受援群体的合法权益,彻底化解了一起重大群体性涉法信访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

         大众网菏泽4月17日讯(通讯员 李苗苗)定陶县116名困难职工追索劳动报酬一案,在定陶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经过一审、二审诉讼和执行程序,近日,被拖欠的174829元工资及利息已经全部执行到位,依法维护了受援群体的合法权益,彻底化解了一起重大群体性涉法信访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


     2001年,原定陶县棉纺厂破产,该厂破产组和购买该厂的银鹿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达成一致,确认破产时拖欠的部分工人工资由购买人银鹿公司承担。由于种种原因,银鹿公司收购破产企业后只偿还了所承诺中的一部分工资,剩余大部分没有偿还。116名职工代表先后多次到定陶县委、县政府、信访局、总工会等有关部门信访,但是一直未能有效解决。


        2012年5月,定陶县政府决定由县司法局引导职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诉求,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此案后,指派了山东陶城律师事务所韩胜利、孔祥民两位资深律师为职工们提供法律援助。


    援助律师受理此案后,认真翻阅卷宗材料,向当事人了解情况,针对破产资产交接协议解除与否;银鹿公司签订的工资偿还协议是否其真实意思表示;破产企业职工的工资是否应由银鹿公司承担支付等争议焦点,多方收集查实证据,认真梳理办案思路,在法庭上,代理律师发表代理意见:购买破产财产、签订交接协议之后银鹿纺织有限公司签订工资偿还协议,应视为对竞买破产财产协议和破产企业职工工资支付的有效补充。银鹿公司签订工资偿还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也不存在可变更、可撤销的法定情形,银鹿公司更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变更或者撤销的诉讼,已经丧失相关诉讼权利;银鹿纺织有限公司已按协议约定偿还了部分职工工资,以实际行动确认了该协议的法律效力,银鹿纺织有限公司应按协议约定继续履行偿付义务。


    律师的代理意见被法庭采纳,2013年6月定陶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山东银鹿纺织有限公司偿还116名职工的工资款,共计174829元及利息。但被告方不服一审判决又提起上诉,刘某等职工代表无奈之下又来到定陶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定陶县法律援助中心再次指派韩胜利、孔祥民律师提供法律援助。二审中,援助律师据理力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经定陶县政府协调,所有被拖欠的职工工资已经全部到位,职工按照法院判决确定的数额领取了工资款。职工代表们感慨地说:“多亏了法援中心帮咱们打赢了官司啊。”

初审编辑:丁厚勤
责任编辑:钟博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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