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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合适成年人参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开庭

2014-03-04 18:59:00 作者:周广伟  来源:大众网菏泽频道
近日,巨野法院“少年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由“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这是该院因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近亲属都不到场,而邀请“合适成年人”参与庭审的首例案件。
      
      庭审现场
      
       大众网菏泽3月4日讯(通讯员 周广伟)近日,巨野法院“少年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由“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这是该院因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近亲属都不到场,而邀请“合适成年人”参与庭审的首例案件。
      
      被告人于某某现年17周岁,去年6月在一家洗浴中心打工时,因盗窃该洗浴中心现金5000余元而被检察机关起诉。法院收案后,通过调查了解到,于某某原籍黑龙江,自幼父母双亡,由现在的父母收养。于某某与养父母关系一直不和,15岁时即离家出走,四处流浪,居无定所,失去家庭温暖及“饥一顿、饱一顿”的艰苦生活是其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源。
     
      少年法庭及时与于某某的养父母取得了联系,劝说他们配合法庭共同感化挽救于某某,但其养父母明确拒绝。在征得于某某同意后,巨野法院启动 “合适成年人”出庭机制,为其指定了“巨野县关心下一代委员会”主任刘中华,作为本案“合适成年人”参加庭审,代替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并依法为其指定了辩护律师。庭审在严肃而不失温馨的氛围中进行,刘主任在分析于某某犯罪成因、性质、后果的同时,不失时机地对于某某进行感化教育,指出其行为的不当及危害性。于某某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当庭表示悔改。少年法庭鉴于于某某的悔罪表现,作出从轻处罚。
     
      新《刑诉法》实施以来,巨野法院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与县团委、县“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县妇联、县工会等社会团体共同建立了“合适成年人”出庭工作机制,制定了《合适成年人参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暂行规定》,并聘任四名“合适成年人”长年轮番参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庭审,有效地维护了失足少年的合法权益。
初审编辑:丁厚勤
责任编辑:郭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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