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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黑出租”遇事故 乘客被判担同责

2013-10-29 10:17:00 作者:隋翔宇  来源:大众日报
乘坐“黑出租”发生车祸又出具虚假证明,被交警部门认定承担事故同等责任。2012年6月22日,烟台某大学学生陈某乘坐司机夏某的车西向东行驶到南大街目地地后,夏某将车停靠在南大街南侧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之间。

      □通讯员 刘国军 孙鹏飞 记者 隋翔宇 报道
      本报烟台讯 乘坐“黑出租”发生车祸又出具虚假证明,被交警部门认定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日前,芝罘区发生这样一起案件,被该区法院依法判决“黑出租”司机和乘客分别赔偿受害人80%和20%的经济损失。
      2012年6月22日,烟台某大学学生陈某乘坐司机夏某的车西向东行驶到南大街目地地后,夏某将车停靠在南大街南侧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之间。陈某下车推开轿车右后门时,恰逢受害人李某驾驶助力车驶过,车门将助力车碰倒,李某脑部受伤。李某住院治疗至2013年2月7日,因无后续治疗费用,遂要求出院,后于4月15日去世。事后,陈某在交警部门称其乘坐朋友夏某的车,交警部门认定,夏某驾驶机动车在路边停车时未紧靠道路右侧,陈某开车门妨碍其他车辆通行,二人对该事故的发生所起的作用相当,因此认定被告夏某、陈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某无事故责任。
      2012年12月,李某家人将夏某及陈某告上芝罘区法院。法院认为,被告夏某、陈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事实清楚,予以认定。被告陈某虽辩称被告夏某系非法营运,自己与被告夏某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故不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但所提交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其与被告夏某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故对该事实法院不予认定。
      被告夏某虽然与被告陈某对事故发生负有同等责任,但是,其作为接受过专门学习的驾驶人员,不仅未按规定紧靠道路右侧停车,还在乘客下车时没有告知其开启车门时注意周围车辆,没有尽到应负的提醒义务。另外,夏某虽在庭审中否认其与陈某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但其在被告陈某提供的录音材料中,并未直接否认陈某乘坐其驾驶的车辆且已向其支付车钱等事实。
      因此,法院判定被告夏某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对给原告方造成的损失,法院认为由被告夏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陈某承担20%的责任为宜。

      原标题:乘“黑出租”遇事故 乘客被判担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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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嵩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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