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30-5122000

通讯员qq群:162622105

大众报业集团主办

首页 > 山东新闻

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2014-04-14 17:43:00 作者:  来源:大众网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制度的总体部署,促进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以下简称生态补偿资金)是指依据各设区的市环境空气质量同比变化情况用于生态补偿的资金,实行省、市分级筹集。

      第三条 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各设区的市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季度平均浓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

      PM2.5、PM10、SO2、NO2四类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60%、15%、15%、10%。

      第四条 考核数据采用山东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提供的各设区的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自动监测数据每月通过《山东环保要情简报》、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官方网站发布。

      第五条 省对各设区的市实行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据考核结果下达补偿资金额度。

      第六条 有关市向省级补偿的资金纳入省级生态补偿资金规模,用于补偿空气质量改善的市。

      第七条 根据自然气象对大气污染物的稀释扩散条件,将全省17市分为两类进行考核。第一类为青岛、烟台、威海、日照市,稀释扩散调整系数为1.5;第二类为济南、淄博、枣庄、东营、潍坊、济宁、泰安、莱芜、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 稀释扩散调整系数为1。

      第八条 省环保厅、财政厅按如下公式对各设区的市考核并计算补偿资金:

      考核得分=[(上年同季度PM2.5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2.5平均浓度)×60%+(上年同季度PM10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10平均浓度)×15%+(上年同季度S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SO2平均浓度)×15%+(上年同季度N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NO2平均浓度)×10%]×稀释扩散调整系数

      污染物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为20万元/(微克·立方米)。

      某设区的市补偿资金额度=考核得分×生态补偿资金系数

      第九条 各设区的市获得的补偿资金,统筹用于行政区域内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项目。

      第十条 各设区的市应当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资金使用方案报省财政厅、环保厅备案。省财政厅、环保厅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刘嵩岳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

 

网友热帖

重磅专题

记者调查

论坛热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