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出台《山东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二十三条主要内容中,涉及节俭高效举办体育竞赛的占到8条,其中包括一般不搞大型团体文艺表演、大型焰火燃放等内容。对存在的以举办体育竞赛名义进行无直接关系的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等现象,《办法》明确规定,申办国际、洲际、全国综合性体育竞赛和省运会,现有场馆数量应当达到承办竞赛所需总量的70%以上;申办国际、洲际、全国性单项体育竞赛以及其他省级竞赛,应当具备比赛所需的全部场馆。《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规定,举办体育竞赛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节俭高效的原则;举办体育竞赛应当严格控制规模、规格,严格经费预算管理,控制和压缩经费支出,不得安排与竞赛没有直接关系的交流、展示等活动,一般不搞大型团体文艺表演、大型焰火燃放;体育竞赛应当严格控制筹办工作总结表彰活动,不得擅自提高表彰规格、扩大表彰范围、增加表彰数量,对确需开展总结表彰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申办、举办体育竞赛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场馆设施,整合体育、文化、会展等场馆资源,合理规划新建场馆。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举办体育竞赛名义进行无直接关系的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不得将基础设施建设经费计入筹办竞赛成本。
针对存在的一些地方借申请体育赛事大兴土木、大搞场馆建设等现象,《办法》明确提出,举办体育竞赛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场馆设施,整合体育、文化、会展等场馆资源,合理规划新建场馆。
《办法》规定,申办国际、洲际、全国综合性体育竞赛和山东省运动会,现有训练、比赛场馆设施数量应当达到承办竞赛所需总量的70%以上;申办国际、洲际、全国性单项体育竞赛以及举办其他省级体育竞赛,应当具备承办比赛所需的全部场馆。
对确需新建体育场馆的,应当按照国家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根据人口数量和竞赛要求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并统筹学校、社区体育场馆和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场馆建设应当符合节能环保、无障碍通行、安全和赛后综合利用等要求,做到外观简洁、设施先进。
《办法》对体育竞赛的“文化惠民”功能提出了要求,除体育竞赛应当坚持竞技体育与全民体育健身活动并重,积极创办群众体育健身品牌赛事,鼓励开展群众性体育竞赛外,同时要求新建体育场馆要考虑到“赛后综合利用”因素,《办法》提出,要进一步推进体育场馆管理使用的社会化和市场化,新建体育场馆赛后依法交由学校、社区或者其他机构管理使用并对社会开放。
《办法》同时要求,举办体育竞赛应当引入市场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市场资源参与举办体育竞赛。对社会普及程度高、市场潜力大的体育项目,鼓励和支持单项体育协会组织开展全省性或者区域性俱乐部联赛。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可以选择部分具备条件的竞赛项目,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