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从2014年起,适当提高离退休劳模荣誉津贴标准,全国劳模每人每月200元;省部级劳模每人每月180元。此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提高离退休劳模津贴标准 全国劳模每月200元
《通知》指出,从2014年起,适当提高离退休劳模荣誉津贴标准,即:全国劳模每人每月200元,省部级劳模每人每月180元;1979年以前(含1979年)获得上述荣誉称号的,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增加40元,并向年满60周岁的省部级以上农民劳模(农民劳模是指与任何企事业单位没有劳动关系、从事农业生产、没有工资收入来源的人员)发放同等标准荣誉津贴。
齐鲁网记者了解到,按照山东省1997年下发的文件,劳模退休后每月可享受80元至120元的荣誉津贴,由原工作单位发放。自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许多国有或集体企业纷纷进行体制改革,这些企业中的各级劳模随之下岗或自谋职业。由于部分新就业单位和改制后的企业拒绝支付这笔费用,导致约有15%的劳模退休后荣誉津贴没了着落。
对此,《通知》指出,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劳模荣誉津贴通过离退休前工资渠道解决并负责发放。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由其主管部门解决。无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无法解决以及无单位落实待遇的, 按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解决并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发放。农民劳模荣誉津贴所需资金,按隶属关系由县级人民政府解决,并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发放。
在职劳模工资不低于企业职工上一年度人均工资的1.1倍
山东将建立困难劳模帮扶机制,保障在职在岗劳模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企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人均工资的1.1倍,离退休劳模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人均水平的1.1倍,失业劳模生活补助收入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1倍,农民劳模收入不低于当地农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的1.1倍,对特殊困难劳模给予及时帮扶救助。
自2014年起,省财政每年继续安排省部级困难劳模帮扶专项资金,同时省总工会每年再安排部分工会经费,对收入水平低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造成生活困难的省部级劳模实施生活困难补助和特殊困难帮扶,全国劳模按国家的帮扶救助政策和标准执行。具体帮扶救助办法由省总工会牵头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