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外来常住人口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社会救助、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需实际居住3年以上、确保低保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该《办法》将于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记者了解到,《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后,申请社会救助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调查核实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核准并公示。值得一提的是,山东省将逐步实行属地化管理,这也就意味着符合条件的外来常住人口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社会救助。
《办法》规定,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实际居住满3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在居住地稳定就业的外来转移人口家庭,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员均在居住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为低保家庭拓宽了收入来源。不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单位就业的成员,如无正当理由且连续3次拒绝接受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减发或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据悉,申请就业救助的,经登记核实后,可以享受职业介绍、技能培训、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多项就业援助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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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靳红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