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储备土地不得擅自调整规划用途
记者获悉,省级土地储备可以采取合作储备及其他有效的方式进行。采用合作储备的,省土地储备机构以资金、技术、服务等储备要素与市、县级政府和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合作,并签订合作储备土地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同时,《办法》规定,依照土地性质和取得方式,由省土地储备机构会同市、县级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土地征收、收回、收购等程序,将土地纳入省级土地储备。 纳入省级储备的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城市规划用途。
省级土地储备资金的来源、使用和管理按照《山东省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综〔2007〕45号)的规定执行,具体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省级土地储备收入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1月30日。(刘岩)(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