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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1.4克非法持毒约12克 济南男子被判刑一年
2014-10-21 17:48:00 来源:大众网 作者:马俊骥
大众网记者今天从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济南男子东某先后贩卖毒品1.4克,非法获利450元,窜至湖北省襄樊市购买白色晶体状与药片状毒品带回济南,被警方抓获。

  大众网济南10月21日讯(记者 马俊骥 通讯员 谢书波)大众网记者今天从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济南男子东某先后贩卖毒品1.4克,非法获利450元,窜至湖北省襄樊市购买白色晶体状与药片状毒品带回济南,被警方抓获。近日,济南历城法院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东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大众网记者了解到,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东某在其住处附近一个胡同内,以450元价格卖给李某毒品2小包,重0.7克;五六天后,东某又在其住处门口以400元价格卖给李某毒品1包,重0.7克。被告人东某两次贩卖毒品共计1.4克,非法获利450元。

  2014年2月16日,被告人东某窜至湖北省襄樊市购买白色晶体状与药片状毒品并带回济南。同年2月19日,被告人东某在住处被抓获时,侦查人员当场从他的挎包内查获白色晶体状毒品11小包、粉红色药片状毒品(麻古)8粒。经鉴定,11包白色晶体、8粒药片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毒品共计11.768克(晶体总净重11.1克,粉红色药片总净重0.668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东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进行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类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东某犯有数罪,依法应当对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上述犯罪情节,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东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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