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评论员 任宇波
“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这一重要论述,为正确处理改革与法治关系,提供了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既是全面推进法治山东建设的要求,更是下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遵循。
以往抓改革,“改革先行,待条件成熟,成果显现后,以法律形式将改革的成果固定下来”,是一条成功的经验。在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这种“先破后立”的改革路径,有利于解除人们思想观念上的束缚,打破陈旧的条条框框,有效推动改革。进入新的发展时期,改革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发生了深刻变化,如果单单为了追求改革进度而忽视了法治要求,在没有法律根据甚至与法律明文规定相悖的情况下搞所谓“良性违法”,不仅有悖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对顺利推进改革也是有百害而无一利。
法谚有云,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法治的一个基本观念,就是不以结果论成败,重在行为过程是否合法。任何宏大美好的改革设想,倘若缺乏法治的承认,缺乏程序的保障,必然寸步难行,甚至陷入“违法”困境。在这个意义上,以法治思维推进改革,关键是要围绕规则和程序来进行,而不是以决策者的注意力和判断力为依归。在一些地方和部门的改革过程中,为什么有些“硬骨头”啃不下去,一些弹簧门总是“半开半掩”?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一些同志对必要的改革程序搞变通、走捷径。殊不知,如果在改革中忽视了程序正义,一时的方便将带来更大的不便,眼前效益将给下一步改革造成更大的阻力。
改革的特质在于突破陈规,法治的精髓在于确立秩序。如何平衡改革的“破”与法治的“立”之间的关系,是每一位改革者都无法回避的议题。当前,山东坐拥“两区一圈一带”、青岛西海岸新区等几大国家级区域发展战略,党中央对我们在区域协调发展、经济转型升级等方面先行先试、走到全国发展前列寄予极高期盼的同时,也对我们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区域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推进改革的实际进程中必须做到,凡属重大改革的,都要于法有据,需要修改有关法律的,要先修改法律,做到先“立”后“破”,有序进行;对那些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重要改革措施,要按法定程序进行,不得超前推进,要确保每一次先行先试都严格遵循程序规则,每一步改革创新都在法治轨道上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