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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当废 20年前政策成发展绊脚石
2014-11-12 17:12:00 来源:济南日报 作者:
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是工程造价的一部分,是投资者应该付出的投资成本,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边是财政专户上大量结余以及被建筑企业部分挪用的养老保障金,一边是居高不下的房价和大部分得不到养老保障的建筑业农民工。

  何谓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

  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是工程造价的一部分,是投资者应该付出的投资成本,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它实行由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筹集后再拨付建筑企业的管理方式,即建筑企业在承接建筑工程时,由建设管理部门向建设单位收取养老保障金,然后按照一定比例拨付建筑企业,专门用于建筑工人办理劳动保险。

  “既然建筑企业养老费用是工程造价的一部分,那就是施工企业和建筑企业之间的事情,甲乙双方正常结算就好,为什么这么多年来一直以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形式存在,并通过建设主管部门拨付呢?施工企业不预缴就不能开工,按照2.6%的比例计算,1亿元的工程就要先交260万元,对建设初期需要大量资金的开发企业来说雪上加霜。繁琐的程序、巨额资金的压力,非常不利于企业发展环境的净化,不但加重了企业负担,还容易滋生腐败,从根本上讲阻碍发展。”我市西部某房地产企业老总认为:产生于20年前,旨在确保施工企业基本劳动保险金来源,调剂老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和新企业之间劳保金支出负担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亟待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予以废除,并代之以更加科学完善的措施,促进房产企业健康发展,同时使社会保障制度更好地惠及建筑企业职工和农民工。

  “出发点是好的,效果是差的”

  曾经有何益处?

  资料显示,建设部1994年颁布《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基本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从1995年开始,全国共有20多个省、市开展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统筹管理制度。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制度建立的初始动机是解决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包袱,促进他们转换经营机制,对于减轻国有老企业沉重负担,挽救一大批濒临破产的老企业起到重要作用。

  采访中,也有开发商向记者介绍了这样的背景,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建立也是为了防止建筑企业在竞标中相互压价,为保证利润挤压养老保险费用的情况发生。

  “如今已经滞后”

  “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效果是差的。”一位房企老总说。这家房企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据他了解,有建筑企业在拿到建设主管部门拨付的养老保障金后,将为工人办理保险后的余额发了奖金。这至少说明,资金是有结余和挪用现象的。

  现在,有文章指出,随着改革的深入,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这项产生于近20年前的政策已滞后于当前形势的发展。而这位房企工作人员所说的情况绝非偶然,记者在查阅资料时发现,在相关的调查研究中对此类情况皆有关注,且为普遍性问题。

  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现四大问题

  研究表明,各地制定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办法的时间较早,主要是针对纯公有制建安企业和全民(集体)职工,是在社会保险制度不完善或因故不纳入社保统筹条件下制定的行业性统筹政策,不适应建安企业改制后形势和企业发展的要求。而经过连续多年的改组改制,建安企业已基本实现民营化,并以股份制和国有民营或私营为主体,企业仅有资质及少量技术、管理人员,无固定施工队伍和设备,企业已出现空壳化现象。

  受用对象错位

  农民工大部分享受不到政策红利。基金沉淀于企业,参保人数及金额低。调查发现,实际用于参保的金额不及拨付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五分之一,而且在参保金额中还包含企业股东购买原改制企业资质、而应由企业股东自筹资金解决的部分人员的养老金。同时据有关统计,建筑行业从业人员中约80%都是农民工,而他们绝大部分都没有享受到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政策的好处,从实际情况看,养老保险的受益人主要是企业的管理层和部分相对固定的技术骨干。

  挤占挪用频现

  相关调研结果显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挤占挪用现象较为严重。挪用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管理费用开支和工程建设资金,其比例占累计结余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38.23%。部分企业存在侵占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情况。主要侵占形式是收入不入账、支付不属于保障金开支范围的开支等,占累计结余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18.48%。

  资金大量沉积

  另一份研究表明,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政专户资金大量沉积。首先由于各级行业管理机构在拨付时,是按照一定的比例拨付,而非全额拨付。其次,企业如果没有拨付资格或虽有拨付资格但未按时填报预收联系单,将得不到劳保金返还。再者,随着各地征收额和收缴率的提高,按照现行政策,企业正常拨付所得资金就能满足缴纳保险需求,所需调剂补贴资金较少。仅以某市为例,截至2011年底,该市共有待拨金和结余资金2.99亿元。

  分配问题突出

  总承包企业与专业分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的劳保金分配问题也日益突出。按照某省目前规定,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都应能够拨付到相应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但在拨付过程中往往实行粗放式管理,养老保障金大都拨付给总承包企业,后两类企业实际上几乎分文未得,不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

  增加企业负担 容易滋生腐败

  一家规模并不是很大的房企工作人员说,预先缴纳的养老保障金对于大型房企来说也许不算什么,但对于中小房企则是生存的钱、发展的钱,特别是在工程开工初期需要大量资金投入,每一分钱都显得很珍贵,同时还要跑大量繁琐的手续,中小企业要生存发展,真的是太难了。

  “其实羊毛出在羊身上,开发企业支出的费用最终都会通过房价体现出来并转嫁到消费者身上。”采访中,两家房企相关负责人不约而同地对记者说。

  一边是财政专户上大量结余以及被建筑企业部分挪用的养老保障金,一边是居高不下的房价和大部分得不到养老保障的建筑业农民工。难怪那位认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出发点虽好但效果差的房企老总发出这样的感慨:“施工单位晚交了养老保障金要按日加收滞纳金,但我们把钱存账户上了,产生的利息呢?按照规定利息收入计入账户,每年保障金拨付多少、结余多少、产生多少利息、补贴困难施工企业多少等等,这些内容公示吗?如果监管不力,很容易滋生腐败。20年前的政策,在目前形势下已经成为怪胎、瘤子。当前各级都在为净化企业发展环境、推动企业发展努力,是到了该废除那些阻碍发展的条条框框的时候了。”

  正如这位房企老总所言,《通知》产生于1994年,20年来任凭经济社会迅猛发展“我自岿然不动”的做法着实不妥。同时,该《通知》始终以部门规章形式存在,没有上升到行政法规层面,国务院没有给其一张“出生证”,也难怪这位老总不禁发问“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依据何在?”

  完善建筑行业劳保体系路在何方?

  采访中,记者也与多位房企工作人员尝试列举一些更好的完善建安企业劳动保障体系的措施,当然也仅仅局限于探讨。目前以通过甲方代扣代缴的方式、甲方不预缴就不能开工的办法来保障这部分资金来源,那么既然实际上最终还是建筑企业用自己的收入来为职工缴纳保险,是不是可以通过约束建筑企业的行为来保障资金来源呢?如这部分养老费用就按定额标准由甲乙双方合同约定、自行结算,建设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建筑企业有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保险的行为,就在资质上对其予以降级直至取消建筑资质;再如,变施工企业不预缴就不予办理施工许可,为建筑企业如有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保险的“劣迹”就不能参与工程竞标、不能进场施工,直至全部缴清为止。

  完善建筑行业劳动保障体系,应该可以有很多办法,一项制度套用20年不变,实为“懒政”,更有人将其直接称为“恶政”。以更加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手段推动建筑企业劳动保障体系的完善,在对建安企业养老保险全面摸底、合理划定保险面、确保应保尽保的基础上,把原本属于市场的行为归还市场,建设主管部门研究一套更加科学严格的措施强化监督,岂不更加有利于简化办事流程、减轻企业负担、推动经济发展?

  今日中国,法治正在成为国家治理理念、社会共同信仰。幸好,当前各级政府正在为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而努力。10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党组会议强调,要依法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继续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让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同时,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健全政府依法决策机制,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推动重点领域立法,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决策和立法紧密衔接……从一个个充满正能量的词语上,可以看到希望。

  相关链接

  以我省为例,按照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标通知书》等资料,按工程总造价的2.6%向建筑管理部门预缴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建筑施工企业可依据建筑管理部门为其核定的拨付等级和所承接工程的施工进度,每季度向建筑管理部门申请拨付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

  《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除按规定等级标准拨付施工企业外,还有困难施工企业的补贴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以及经省财政厅核批的经费支出和经省财政厅批准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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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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