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青岛11月13日讯2013年10月18日晚,李沧区宝龙广场一地下停车库发生火灾,车库内多辆轿车被烧坏。近日,记者从李沧法院了解到,这起火灾是有人为泄私愤蓄意为之,放火人胡某某已经被判刑六年。
据报道,2013年10月18日夜间,李沧区青山路宝龙城市广场地下车库突发火灾,滚滚浓烟迅速蔓延至整栋大楼。消防官兵10分钟后赶到,挨家挨户敲门叫醒百余户居民下楼避险。经过消防官兵2个多小时的扑救,车库大火被扑灭,车库内3辆轿车被烧成框架,其余20多辆轿车被熏黑。
近日记者从李沧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火灾是人为蓄意造成,日前,放火嫌疑人已经被判刑。据法官介绍,2013年10月18日23时许,胡某某因为经济纠纷,与尚某某发生矛盾,为泄私愤,胡某某驾驶摩托车携带汽油来到青岛市李沧区宝龙戴斯酒店地下停车库,将汽油倒在尚某某停放在此的奥迪轿车上,点燃汽油后,胡某某迅速逃离了现场。
火灾发生后,奥迪轿车附近的别克、长城、奔驰、奥迪等多辆车“躺枪”,地下车库设备大面积被烧损坏。
事发后,李沧区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很快锁定嫌疑人胡某某。2013年12月7日,胡某某因涉嫌放火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据了解,胡某某今年26岁,初中文化,无业,青岛人。早在2012年因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胡某某到案后,与“躺枪”的部分车主受害人达成和解。李沧法院认为,胡某某为泄私愤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放火罪,应该依法惩处。由于被告人胡某某曾犯被判有期徒刑,并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应该从重处罚,且不得假释。李沧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不得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