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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将实施新版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提高补偿标准
2014-11-28 17:09:00 来源:齐鲁网 作者:王娜娜 杨婷婷
今天下午2:30,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省法制办主要负责同志和省住建厅有关负责同志解读《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齐鲁网11月28日讯(记者 王娜娜 杨婷婷 通讯员 王小强 井坤)今天下午2:30,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省法制办主要负责同志和省住建厅有关负责同志解读《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11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5年3月1日正式施行。与山东以往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相比,新《条例》在规范听证程序、提高补偿标准、细化评估程序、明确法律责任等方面均有较大进步。

  据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孟富强介绍,2011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废止和取代了施行多年的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创设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新制度,在征收目的、征收补偿主体和程序等方面作了重大调整:一是明确了房屋征收必须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对公共利益作了明确界定;二是明确了房屋征收补偿的主体是政府,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三是明确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四是取消了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

  确保在同区位能买到不少于原征收面积的新房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补偿内容,特别是进一步明确了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包括房屋价值、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条例》对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继续保持拆旧补新的补偿标准,确保被征收群众在同区位能买到不少于原征收面积的新房,保证住宅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不降低、有改善,并规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补偿标准,防止同区位被征收住宅补偿标准悬殊过大。

  最低面积补偿标准不少于45平方米

  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李力介绍,《条例》设定了住宅房屋最低价格补偿标准。从工作实践看,各地住宅房屋最低价格补偿标准一般设定为新建商品房市场价格的90%。同时建立了最低面积补偿保障制度。《条例》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最低面积补偿,最低面积补偿标准不得少于45平方米建筑面积。按照最低面积进行补偿所增加的费用,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承担”。

  补偿临时安置费与停产停业损失

  《条例》明确了临时安置费补偿原则。“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条例》明确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原则。“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不支付临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将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

  《条例》完善了优先住房保障制度。“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也符合享受最低面积补偿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由被征收人选择住房保障或者享受最低面积补偿。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轮候”。

  《条例》明确了出租公房补偿的规定。“征收出租公房,被征收人未与承租人达成解除租赁协议但符合房屋承租规定的,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条例》规范了房屋征收评估行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结果公开。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先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由专家委员会审核并出具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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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翟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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