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济南9月24日讯(记者 姜洋)今天上午,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中规定,陡坡地和湿地内禁开发耕地,土地整治规划应当注重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名胜古迹。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中指出,土地整治是指为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升耕地质量,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理,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对未利用的宜农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进行开发的活动。土地整治规划主要包括土地整治现状分析、土地整治目标和任务、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和预防措施、重点整治区域布局、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资金使用和效益分析、整治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等。
条例中规定,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森林、湿地等重点保护区域内开发耕地。禁止以土地整治项目的名义开采矿产资源、毁坏森林、围湖造田、围垦河道。
根据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土地整治年度计划,确定土地整治项目,明确资金来源和投资规模。土地整治规划应当注重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名胜古迹。
土地整治按项目实施管理,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和公告等制度,并按规定进行工程结算、财务决算和竣工验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奖补、民办公助等方式,鼓励、引导、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投资建设直接受益的土地整治工程。
土地整治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等。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的收取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和决算管理制度,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超出投资范围和标准列支土地整治资金。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骗取、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土地整治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