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为更好地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贯彻落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报综合多日来市民来电反映的情况和相关部门接到的投诉,对2015年山东省寿光市的消费维权情况进行了整合,整理出具有警示作用的十件典型消费维权案例,以帮助大家在日常消费中提升消费维权意识,防止跌入消费陷阱。
案例一:店老板换了,充值卡要作废?
市民张女士在市区一家饭店办理了一张充值卡,可当她在近期前往消费时,竟被工作人员告知充值卡不能用了。工作人员表示,该饭店的老板更换了,所以原来的充值卡也就作废了。张女士对此十分不理解,在与饭店方协调未果后,向市场监管局反映了上述情况。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马上与店方进行了联系,希望对方继续认可张女士充值卡内的费用。经过调解,饭店方承诺将张女士旧充值卡内的费用转到新卡,以后可以在饭店继续消费。
提醒:《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故而,市场监管局支持消费者诉求,维护了张女士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汽车玻璃被腐蚀,部门帮助更换新玻璃
市民刘先生在寿光市一家汽车4S店购买了一辆汽车。工作人员在给刘先生爱车喷涂防盗码时,不慎将刘先生的汽车玻璃腐蚀。刘先生提出更换玻璃的要求,但4S店没有提出处理方案,这让刘先生感到很恼火。又经过多次协调,4S店一方始终没有拿出一个满意的处理方案。后来刘先生向市场监管局反映了该情况,工作人员马上与4S店进行了联系,协调4S店对刘先生的爱车进行维修,最终4S店承诺免费对刘先生的爱车玻璃进行更换,刘先生对本次协调结果表示满意。
提醒:在购物过程中一旦遇到质量问题,一定要马上留下证据,如拍照等,并当场提出修复或赔偿要求,以录音、视频等形式留存商家承诺,以备维权使用。
案例三:商家免费提供港澳游,到了才知道是购物游
去年,李女士在一家商场购买了一套家具,并赢得了免费游港澳的机会。“商家称,只要购买家具,就送港澳游,当时感觉十分划算,就当场购买了那套家具。”李女士表示,商家赠送了一张港澳免费游优惠券,她回家不久就进行了咨询,对方称他们此次赠送的旅游是香港旅游发展局的一次感恩回馈活动,全程无强迫购物,不增加任何自费景点。但前往之后,李女士遇到了强制购物待遇。
提醒:市民在参团出游时要选择正规旅行社,并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旅行社提出“自费”和“推荐”的旅游项目,游客可自愿选择并签字明确后作为合同附件。旅行社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游客参加自费项目或者购物,行程计划外的购物,游客有权拒绝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