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30-5122000

通讯员qq群:162622105

大众报业集团主办

首页 > 要闻

砸油管偷原油 巨野一“油耗子”被判刑四年

2014-05-16 16:25:00来源:大众网菏泽频道 作者:李亚
2013年7月至8月间,巨野一男子破坏输油管道窃取原油,并转卖他人。近日,牡丹区法院做出宣判,被告人任某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大众网菏泽5月16日讯(记者 李亚)2013年7月至8月间,巨野一男子破坏输油管道窃取原油,并转卖他人。近日,牡丹区法院做出宣判,被告人任某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于2013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任某某伙同朋友张某经事先预谋后,驾驶私自改装的油罐车,携带钻头、钳子等作案工具,在牡丹区沙土镇郭李楼村日照到东明的运输原油管道上,采取钻孔的方式破坏输油管道,窃取原油。

     

      为了使盗取的原油尽快出手,任某某将价值人民币121318元的原油,以860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孟某某。被告人孟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予以收购。

     

      牡丹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告人孟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近日,牡丹区法院做出判决,被告人任某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孟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任某某违法所得,被责令退赔受损单位。

责任编辑:李强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

 

网友热帖

重磅专题

记者调查

论坛热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