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30-5122000

通讯员qq群:162622105

大众报业集团主办

首页 > 重磅专题 > 2013专题总汇 > 天天315 > 维权案例

打击“傍名牌”专项执法行动十大案例点评

2014-03-14 14:57:00 作者:  来源:
    宁波山寨奥迪、宝马4S店虚假宣传案

      浙江省宁波市工商局鄞州分局近期连续查处4家山寨奥迪、宝马4S维修店。当事人为了扩大知名度,进而提高业绩,在其维修店的门面装潢、接待区写字台、大厅和客户休息区的台标、墙面及宣传海报上,以及工作人员工作服装、交易文书上使用了奥迪、宝马商标,使公众对其身份产生误认,误认为与奥迪、宝马品牌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鄞州工商分局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几个当事人共处以10万元的罚款。

      点评:此案存在以下疑点:一是在汽车修理行业,除了4S店的经营模式,还有大量的中小汽修厂承修各种车辆,但并不是品牌汽车指定的修理厂。消费者对这种情况是知晓的,汽车厂家也是了解的,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也不会侵害知名汽车厂家或正规4S店的利益。这种中小汽修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值得商榷。二是当事人使用汽车厂家的商标标识是单独使用,还是联合使用?如果汽修厂只是单独使用某一品牌标识,并在相关营业场所突出使用这一品牌的标识,即使该汽修厂没有说自己是4S店,也可能造成消费者误认,这种情况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对象。三是如果品牌汽车厂家对普通汽修厂使用其标识招揽生意的行为进行投诉,这是权利人维权的表示,这种情况应适用《商标法》管辖。

      德阳怡佳人饮品公司仿冒蒙牛伊利包装装潢案 

      2012年5月,四川省德阳市怡佳人饮品有限公司以内蒙古蒙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蒙牛特仑苏和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伊利优酸乳内外包装箱为参照,设计自己的产品包装,委托成都太平和山东碧海两家包装公司分别印制特浓苏、特优乳、醇酸乳原味及草莓味饮料外包装箱、内盒。当事人从2012年10月投入生产至今,生产特浓苏、特优乳乳味饮料300件,生产醇酸乳原味和草莓味饮料5000件。由于未建立财务账册,当事人销售金额无法查实。后当事人将封存的特浓苏、特优乳、醇酸乳原味和草莓味饮料进行转移并销售,销售金额为1.5万元。

      蒙牛特仑苏和伊利优酸乳是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知名商品。当事人所生产的特浓苏乳味饮料从包装、装潢上和特仑苏相比较,除商标和名称有点区别外,从整体上看,图案、色泽、排列组合极其相似。当事人生产的醇酸乳饮料与知名商品伊利优酸乳包装之间的区别是,前者包装上是当事人自己的优渥商标,且多一个形象代言人的图像,但从包装外观设计字样、图案、色泽、排列组合上看,两者非常相似。

      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生产的特浓苏、特优乳、醇酸乳乳味饮料和蒙牛特仑苏、伊利优酸乳的名称、包装、装潢相近似,造成和他人商品相混淆,足以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商品,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办案机关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监督销毁仿冒包装,并处罚款3.5万元。

      点评:本案中,当事人使用与知名商品的名称、图案、色泽、排列组合等要素基本相同的包装装潢,虽然多了一个形象代言人的图像,但是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与知名商品非常相近。这种行为在当前市场竞争中具有一定代表性,很多知名品牌饱受此困扰。消费者购买商品特别是一些易耗品时,一般只是大概的认定,不可能进行全面细致的判断,所以发生误认的可能性极高。办案机关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对一些总体近似但个别部分略有不同,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的仿冒行为进行了处罚,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竞争秩序。在执法实践中,也有一些执法机关对是否构成“近似”、能否引起“混淆”,采用了十分严苛的认定标准,只要包装装潢上有所不同,就不敢或不愿认定,不能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行为。当然,由于不同商品有不同价格,消费者使用的频次也不同,决定了消费者对不同商品的关注度是不同的,这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需要个案认定的地方。

      胡某无照经营“傍名牌”灶具案 

      2013年3月,当事人胡某租用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大岑工业区一铺位,销售热水器、炉具、吸油烟机等家电。胡某店面上标示“OU-PIEE 深圳欧派”字样,其销售的燃气灶具产品标示“OU-PIEE 深圳欧派”(“欧派”字样突出使用)字样,产品外包装纸箱上标示“深圳欧派卫厨电器有限公司”、 “生产基地:中山市黄圃镇大岑工业区一铭路”等字样。4月19日,中山市工商局黄圃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由于当事人未能提供营业执照及使用上述字样的合法证明文件,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了上述物品。

      欧派商标是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在第11类上的“煤气灶”等商品上注册的商标。当事人供述,其销售的燃气灶具产品是委托东凤镇锐迪燃气厂生产的,宣传手册是委托一家印刷厂印制的,产品销售额共7450元。

      黄圃工商分局认定当事人无任何合法有效的手续,违背客观事实,在产品上擅自标注“深圳欧派卫厨电器有限公司”等字样,对产品的生产者及产地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燃气灶具产品上所标示的“OU-PIEE 深圳欧派”(“欧派”字样突出使用)字样,与欧派注册商标近似,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构成无照经营行为。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店面予以取缔,没收商标侵权产品,罚款1万元。

      点评: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直接涉及产品产地的规定,有第五条第四款和第九条。应该注意的是:第五条第四款中的产地应该对商品质量具有决定意义,如产地的特有商品,或者通过产地表述可以提升购买者对商品质量的认可度;第九条规定的对产地等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标注的方式不限于商品上,也不要求所标注的产地可以提升购买者对商品质量的认可度。本案当事人对产地不实标注或宣传,属于后一种情况,可以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处理。

      广州某日用化工有限公司仿冒包装装潢案 

      2012年12月25日,广东省广州市工商局根据投诉检查了广州市某日用化工有限公司。当事人生产、销售的D'ANTI(丹缇)润养顺滑洗发露涉嫌与法国莱雅公司的L'OREAL润养顺滑去屑洗发露在包装、装潢上近似:瓶子同样是上大下小呈近似椭圆形的黄色扁圆型瓶体,瓶盖边缘同样有一圈棕色边;瓶体正面上方同样印有深棕色商标字样,在商标字样下方同样由上到下依次印有“润养顺滑”字样和金棕色丝带图案。2012年10月至12月间,当事人生产D'ANTI润养顺滑洗发露共计57600瓶,已销售20256瓶,销售金额共57729.6元,获利8912.64元。

      根据《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广州市工商局认定当事人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现存商品上侵权的包装、装潢,没收违法所得8912.64元并罚款1.2万元。

      点评:本案是仿冒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的典型案例。虽然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商品品牌和名称均与权利人的不同,但是其包装的形状以及装潢中文字、色彩的使用,均与权利人的商品极为相近。洗涤用品这类日常生活用品低价易耗,消费者在购买时只是一般认定,商品的包装形状、装潢、色彩要比英文名称更具识别性和引导性。因此,本案中,当事人利用包装物的外形、装潢的色彩、图案设计等营造了整体感观近似的形象,易造成消费者在选择此类商品时的误认,构成市场混淆。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要对此类违法行为加大监管力度,主动发现,积极查处;在此类案件的办理中,尽量将权利人与侵权人商品的图片对比一并附上,有利于判断和认定。

      洛阳某学校招生广告虚假宣传案 

      2013年2月,河南省洛阳科技工程学校在内蒙古卫视发布含有“急招挖掘机驾驶员”、“免学费、包吃住、报销路费、免费办理出境手续”、“工资超万元” 、“预付两年工资”、“签三年合同”内容的广告。

      洛阳市瀍河工商分局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在广告中承诺免学费,但事实上收取了实习费及物品使用费。当事人在广告中承诺的免费办理出境手续纯属虚假。依据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属民办非企业法人,没有资格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更不能从事境外劳务。当事人从未与任何出国劳务中介机构签订出国务工的就业协议,从未联系过任何用人单位,也无法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就业合同。此外,当事人还以“办理挖掘机驾驶员操作证”为由,再次收取费用。

      瀍河工商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之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和《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但也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瀍河工商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原发布广告场所消除影响,罚款1.7万元。

      点评:此案在查处过程中,办案人员开始时将取证重点放在“免学费、包吃住、报销路费”的虚假宣传上,后来才对当事人“免费办理出境手续”、“工资超万元”、“预付两年工资”、“签三年合同”等进行了全面调查取证。本案的处理,制止了当事人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似乎还有意犹未尽的地方。当事人承诺免学费,但事实上收取了实习费及物品使用费,又以“办理挖掘机驾驶员操作证”为由再次要求交纳费用,这种行为是否有欺骗消费者的嫌疑?尽管上述欺诈可能缺乏相应的处罚规定,但是应该可以印证当事人并无从轻处罚的情节。

      黄山某旅游购物商店销售假冒品牌箱包案 

      2013年3月下旬,安徽省黄山市工商局对辖区一旅游购物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内有世界知名品牌的箱包、眼镜、手表等物品,数量较大。该局立即和公安部门取得联系,共同对该商店进行检查,依法暂扣涉嫌假冒LV、香奈儿、蔻驰、古驰、巴宝莉、巴利、普拉达等品牌箱包13个、手提包468个、钱包351个,涉嫌假冒的百达翡丽、江诗丹顿、卡地亚等品牌手表62块,涉嫌假冒的巴宝莉、香奈儿、宝格丽墨镜24副,涉嫌假冒的LV、hermes皮带70条,涉嫌假冒的Boss T恤65件。经鉴定,上述箱包、手提包、钱包、皮带均为假冒产品。

      鉴于涉案商品品种多、型号多、数量大,已涉嫌构成犯罪,2013年4月7日,黄山市工商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点评:市场检查是不是走过场,能不能从中发现案源、消灭违法的萌芽,本案的查处给出了最好的答案。只有具有认真的态度、主动工作的意识、过硬的相关业务知识,市场检查才能起到规范经营、防微杜渐的作用。本案中,黄山市工商局对涉罪案件主动沟通、依法移送的做法,是一种高度负责态度的体现。

      何某假冒鳄鱼品牌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何某在其经销的EXING品牌系列服装、鞋、皮包、皮带与法国拉科斯特公司鳄鱼品牌无任何关系的情况下,为了增加销量,在店内外促销宣传用语中突出使用“鳄鱼紧急降价低至一折、停产商品100%清货”、“鳄鱼紧急降价”、“鳄鱼低至一折”、“鳄鱼停产商品”、“鳄鱼100%清货”、“停产商品100%清货、鳄鱼夹克99元”用语,制造市场混淆,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办案机关河北省秦皇岛市工商局认定,当事人在促销宣传用语中突出使用其他公司品牌,制造市场混淆,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工商机关调查取证,并主动拆除改正宣传标语,办案机关对其从轻处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促销宣传用语中规范使用EXING商标,罚款2.5万元。

      点评:本案查处的违法行为是当前造成市场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新的表现形式。当事人拥有EXING商标专用权,却在推销过程中使用与其无任何瓜葛,但在相关产品市场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鳄鱼商标,使普通消费者在购买中产生EXING是鳄鱼商标系列产品或与鳄鱼有关联关系的认识,是一种典型的“傍名牌”行为。在本案中,工商机关对如何使用“鳄鱼紧急降价低至一折、停产商品100%清货”等宣传语没有具体说明。需要指明的是,即使当事人仅在广播或口口相传中使用上述宣传语,只要固定了相关证据,当事人的行为依然是违法的。

      松滋永和美食城假冒永和豆浆案 

      2013年1月17日,湖北省松滋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松滋市新江口镇的永和美食城进行检查,发现该美食城店牌为“永和豆浆”,店牌右下方标注“来自台湾、中式美食”字样。该美食城经营场所内广告宣传牌标注“永和豆浆、永和我心、永和我味、选择永和豆浆”等字样,外卖包装袋上标注“永和我心”、“永和我味”、“永和世家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监制”字样,菜牌上标注“永和豆浆”等字样,餐具系列产品上标注“永和 YONGHO FAST FOOD”字样,筷套上标注“永和我心”、“永和我味”字样,用于宣传的名片上标注“永和豆浆”等字样。

      经查,松滋市永和美食城于2012年8月25日与安徽永和世家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书,加盟永和世家连锁经营,在松滋市开办永和世家中式快餐店。

      永和豆浆商标系永和食品(中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永和 YUNG HO及图形构成的组合商标系台湾弘奇公司的注册商标。永和豆浆、永和 YUNG HO商标均被转让或许可给上海弘奇永和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弘奇永和食品发展有限公司证实,该公司从未授权当事人使用永和豆浆与永和 YUNG HO及图形注册商标。

      松滋市工商局认定,当事人在店牌、外卖包装袋、广告宣传页、广告宣传牌、菜牌、名片、餐具、筷套上突出使用的永和豆浆及永和 YONGHO FAST FOOD 及图形字样,与他人注册商标永和豆浆及永和 YUNG HO及图形相同,使消费者对该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从而侵害商标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工商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罚款13万元。

      点评:该案中,虽然当事人加盟永和世家连锁经营,有权使用“永和世家”字号,但是“永和”只是“永和世家”字号的一部分,且是他人的注册商标,在店牌、外卖包装袋、广告宣传页、广告宣传牌、菜牌、名片、餐具、筷套上单独使用“永和”字样,不是“永和世家”加盟经营取得的权利,而是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本案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引入行政处罚的依据,对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情况进行了查处。这类案件是目前市场上比较高发的违法案件,可以为各地的执法提供有益的借鉴。

      南昌荣凯实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13年3月6日,江西省义安县工商局收到湖北省嘉鱼县工商局寄发的有关南昌荣凯实业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的案卷材料。

      南昌荣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凯公司)经广东省佛山市道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授权生产科达牌铝材。2012年3月1日,荣凯公司应客户的要求,生产1吨科达牌铝材,铝材保护膜上标注“中国著名品牌”、“中国名优产品”等标志,并将此铝材以1.3万元的价格销售给湖北省嘉鱼县个体经营者。

      经查,有关“中国著名品牌”、“中国名优产品”的评比或认定活动并未经过批准。当事人在铝材保护膜上使用未经过批准的评比或认定活动中的称号,容易引起他人对其商品质量的误解。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获奖获优情况作不真实宣传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指出,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其获奖获优情况作不真实的宣传,误导公众,扰乱市场秩序,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义安县工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遂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万元。

      点评:本案有两个亮点:一是湖北省嘉鱼县工商局对在工作中发现的不属于本地管辖的案件线索,积极主动向案件属地工商机关提供线索。江西省义安县工商局认真对待案件线索,一查到底,使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他们的做法有利于工商机关更加全面深入地监督管理市场秩序,有利于发挥工商机关“全国一盘棋”的协作执法作用,应该大力提倡。二是利用评奖评比结果进行宣传属于荐证性宣传,具有较大的欺骗性和鼓动性。1996年3月中办、国办发布《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除经批准外不得举办评奖评比,因此市场上凡是以未经批准的评比评奖进行商业宣传的行为,都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虚假宣传行为。

      廖某网络销售假冒汽车饰品案 

      广东省清远市工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诉称在淘宝网“××车饰”网店购买到涉嫌假冒的汽车饰品。2013年4月16日,清远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清新县太和镇找到该网店的实际经营者廖某,现场查获涉嫌假冒NISSAN注册商标的方向盘套、空调旋钮、车用储物盒、车钥匙包等。经查,当事人从2012年8月起,多次从广州恒福路的批发市场分别购进标注NISSAN注册商标标识的方向盘套、空调旋钮盒、车用储物盒等,然后通过该网店销售。经鉴定,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商品为假冒。由于当事人是个人经营,没有建立账册,也无法提供进销货单据凭证,单凭淘宝网店的销售数据截图,无法确定其真实性,也没法确定当事人已售出的商品是否均为侵权商品。因此,当事人销售上述侵权商品的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只能确认在当事人商铺内查获的已被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货值为12871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清远市工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产品,并罚款5000元。

      点评:在网络经济越来越发达的今天,网上销售仿冒产品一直是消费者投诉的重点和执法机关查处的难点。本案在查处网络违法行为方面有以下特点:一是执法人员通过发货单上提供的信息及时与网店客服联系,才找到实际销售经营地。二是执法人员通过多种渠道与被侵权的涉外商标持有人的代理机构取得联系,通过鉴定最终确定涉案产品为侵权商品。三是单凭当事人在淘宝网店的销售数据截图,无法确定其真实性,也没法确定当事人已售出的商品是否均为侵权商品。执法机关与淘宝公司联系,希望能提供当事人的销售记录情况,但作为提供交易平台的淘宝网没有提供。这也是网络经营活动监管的难题之一。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靳红标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

 

网友热帖

重磅专题

记者调查

论坛热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