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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药品“黑名单”尚需提高威慑力

2013-10-15 13:42:00 作者:赵兵辉  来源:人民网
“黑名单”的形式重于内容,上了“黑名单”,对药企而言仅是出了一回丑,并没有伤筋动骨,因此没人在乎。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的公告,今年二季度,广东省对102个药品生产企业、1238个药品经营企业和418个医疗机构的886个品种4509批次药品进行抽验,其中81个品种197批次不合格,71个品种185批次产品被检查为“劣药”,10品种10批次产品为“假药”。
    原标题:时评:药品“黑名单”尚需提高威慑力

    纸上谈 兵

      “黑名单”的形式重于内容,上了“黑名单”,对药企而言仅是出了一回丑,并没有伤筋动骨,因此没人在乎。

      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的公告,今年二季度,广东省对102个药品生产企业、1238个药品经营企业和418个医疗机构的886个品种4509批次药品进行抽验,其中81个品种197批次不合格,71个品种185批次产品被检查为“劣药”,10品种10批次产品为“假药”。

      而从药品分类来看,感冒治疗类药物被列“劣药”频率最高,常见的阿莫西林胶囊、板蓝根颗粒、小儿七星茶颗粒、藿香正气丸等药品上榜。其中不乏国内知名药企的产品,包括千金药业的妇科千金片以及亚宝药业的麻杏止咳片,同仁堂的安宫牛黄丸被查出猪去氧胆酸项目不合格,三九医药的感冒灵颗粒也上榜。

      药品安全牵动人心,上述公告一出,市场一片哗然。事实上,对有些药企而言,这已经不是第一次出现问题,近年来知名药企被爆产品不合格的现象可谓屡见不鲜,甚至有部分药企一年内多次上榜。对于药企被公告产品不合格,媒体习惯用“上黑榜”或是被列入“黑名单”来形容,但被列入了“黑名单”,对药企真的有威慑力吗?这一点则值得商榷。

      2012年8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发布了《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对于因严重违反药品与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的有关信息通过政务网站公布,建立“黑名单数据库”供社会查询,并采取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等措施重点监管;在办理药品与医疗器械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时对照“黑名单”中的信息进行审查等。该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已经施行。

      可以说,通过“黑名单”制度把各种无良企业的无良行为曝光,对于那些违法生产经营者来说有一定的震慑力,对违法经营行为能起到必要的惩戒和遏止作用。这样的“黑名单”也有利于主管部门加强监管,防止药品生产、销售企业丧失道德底线,而且还有利于公众监督,增强公众对药品安全的信心。然而,从实际效果来看,“黑名单”所起到的作用有限。

      对于“黑名单”为何起不到其应有的作用,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点,首先,发布“黑名单”仍属于事后监管,有其被动性,此时对消费者的伤害已然产生,而不法分子已经获利;其次,从某种程度上说,“黑名单”的形式重于内容,上了“黑名单”,对药企而言仅是出了一回丑,并没有伤筋动骨,因此没人在乎。在笔者看来,药品安全“黑名单”制度要想显示出震慑力,杀鸡儆猴、杀一儆百便显得很有必要。不仅是让公众知道这些企业干过的坏事,让其声誉扫地,更重要的是,监管部门要通过惩罚让其付出沉重代价。

      在一些国家,企业上了黑名单后,将终生不能参与政府招标,永远难获新药的审批,并受到更严厉的监管。这一点值得我们借鉴。企业的违规经营行为不仅要与药品生产、检验等挂钩,与基本药物招标、政府采购、新药注册等行业内经营活动挂钩,还要与工商登记(年检)、价格核定、企业征信、财政信贷等行业外监管挂钩,以此提高违法成本与进入“黑名单”的机会成本,使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对违规者而言,他们害怕的是“黑名单”所附带的惩戒内容,是上了“黑名单”后的代价,如果惩戒过小,那么黑名单就会被人“看扁”。

      归根结底,“黑名单”仅仅是一种形式,药企频现质量问题,反映出来的则是行业深层次的问题。医药行业研究员郭凡礼便指出,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企业自身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方面存在漏洞,每一个环节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检验;另一方面是我国药品监督管理局只重视产品最终检验结果,而在生产环节缺少有效监督,应通过行业标准来完善企业的生产环节。对此,笔者深以为然。建立“黑名单”制度只是第一步,今后,希望监管部门能往前迈一步,变事后监管为生产环节时便介入,让造假者无空可钻。同时,笔者也希望药企能加强自身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做一个良心企业。

      赵兵辉

    http://news.xinhuanet.com/health/2013-10/15/c_12553889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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