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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一企业业务员挪用公款4万元落法网

2014-02-26 16:36:00 作者:姚楠  来源:齐鲁晚报
不满公司调换自己负责的业务市场,开发区一企业业务员产生辞职念头。公司和客户联系核实金额后,于2014年1月向开发区公安局国保大队报案,国保大队接到报案后展开调查,于2014年1月赴淄博调查传唤荆某,荆某避而不见。

      本报菏泽2月25日讯(记者 姚楠 通讯员 李增强) 不满公司调换自己负责的业务市场,开发区一企业业务员产生辞职念头。但他又担心公司会借机扣发自己的风险金和工资补助。因此他产生了回收挪用客户货款来抵扣这些钱的想法。


      24日,菏泽市开发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赴淄博,在青岛铁路公安处淄博铁路派出所的配合下,将涉嫌挪用资金的犯罪嫌疑人荆某(淄博市桓台县人)抓获归案。经查,2012年至2013年7月份间,荆某曾利用其任职菏泽某化工厂业务员之便,挪用公司资金4万余元,至今未予归还。


      现年30岁的荆某是淄博人,2009年6月大学毕业进入菏泽某化工厂干业务员,负责农药的销售及货款回收。据其交待,“因为2013年4月底公司准备将我负责的销售市场调换为偏远地区,对此我不满意,产生了辞职的念头,但是公司对于不干的菏泽籍以外的员工,一律扣发员工的风险金和工资补助,所以我产生了回收挪用客户货款来抵扣这些钱的想法。”


      按照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规定,公司关于货款回收都与客户签了协议要求客户将货款汇入到公司指定的账户,不允许汇入业务员的账户,于是荆某在客户汇款账户上动起了心思。


      2013年3月,荆某告诉客户陈女士,公司换银行账号了,并将其妻子账户告诉陈女士,陈女士汇入该账户7526元。


      用同样的借口和方法,荆某分别于2013年5月31日、6月4日,从客户李某、王某处各收回货款20000元,3次共回收货款4万余元,均未上缴公司。后于2013年6月,荆某离开公司。


      公司和客户联系核实金额后,于2014年1月向开发区公安局国保大队报案,国保大队接到报案后展开调查,于2014年1月赴淄博调查传唤荆某,荆某避而不见。2014年2月,开发区公安局国保大队将荆某上网追逃。


      2月24日,开发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民警远赴淄博,在淄博铁路派出所的大力配合下,将荆某抓获归案。现荆某已被开发区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原链接:http://epaper.qlwb.com.cn/qlwb/content/20140226/ArticelP06002FM.htm

初审编辑:丁厚勤
责任编辑:张银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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