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莱芜9月17日讯(记者 亓秀宝 通讯员 刘海)今天上午,大众网记者从莱芜市民政局获悉,近日,莱芜市民政局、莱芜市财政局联合下发文件,自2014年7月1日起,提高全市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人员,护理费达到每人每月1979元;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人员,护理费达到每人每月1583元;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人员,护理费达到每人每月1188元。
根据2011年8月1日实施的《军人优待抚恤条例》相关规定,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莱芜市严格按照程序,民政部门与财政部门衔接,于每年7月1日,按照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提高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资金由市、区财政部门列支,每年都加强督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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