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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舞公约”应成为社会治理范本

2014-02-03 10:23:00 作者:  来源:大众网
“广场舞公约”的初尝,是对社会契约精神的召唤。更由此欣见社会组织的自我约束,舞者对于个体权利的让渡、对他人权益的尊重,以及对公德和秩序的精神支撑。更由此欣见社会组织的自我约束,舞者对于个体权利的让渡、对他人权益的尊重,以及对公德和秩序的精神支撑。

    作者:刘健

      日前,针对广场舞扰民问题,温州广场文化活动综合管理协调领导小组,与文化团队代表和其他市民代表协商制定了《广场文化活动公约》,从场地、时长、时段、音量等方面对广场文化活动进行了限制。此外,管理协调小组还设置了24小时投诉电话,并成立联合执法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对违规团队进行教育及处罚。(新华网1月26日消息)

      作为一种文化需求,广场舞并非俗物。然而,舞者“要运动要健康”与居民“要安静要休息”之间,又很难达成默契。因广场舞扰民引发的冲突也越发频繁且极端:南京男子砸音响、武汉老太被泼粪、京男子鸣枪放獒——广场舞已成为一道社会治理难题。  治理广场舞变“扰民舞”,并非缺乏法律依据。例如《噪声防治法》《治安处罚法》以及地方《公园条例》,对噪音污染扰民都有规定。但广场舞者,一来多半是中老年或妇女,二来除了广场多半寄居生活小区。严格法办难在执行,而有法难依又致冲突久治不愈。

      盖因法非万能,特别是在公民权利的“私域”。由于“初级阶段”有限资源难以满足广泛需求的现实仍长期存在,导致资源需求矛盾避无可避。即便加大公共娱乐设施建设投入,亦无法排除小区内的广场舞扰民。究其根源,冲突主要来自于误解,来自于个体的绝对自我、自利、自由,是缺乏“契约精神”的表现。固守私人立场,淡忘甚至无视他人利益,必然导致人与人之间的互信基础分崩离析。这种缺乏契约精神的结果无疑是可怕的:诚信被破坏、制度被违反、自由被践踏、公德被抛弃——缺乏共识必然衍生“互贴标签、互吐口水、互掷石块”的阶层与群体对立,而法律也无能为力。

      “广场舞公约”的初尝,是对社会契约精神的召唤。作为一种道德约束,“公约”从场地、时长、时段、音量等方面对广场文化活动进行限制。虽短短8条,却处处体现契约精神之闪光。更由此欣见社会组织的自我约束,舞者对于个体权利的让渡、对他人权益的尊重,以及对公德和秩序的精神支撑。其作为公民自治的范本,与三中全会“改进社会治理方式”精神不谋而合,难能可贵。由此可见,在权利私域,通过社会契约达成的公民自治,的确比法律的冰冷棍棒更有感召力。

      但愿“广场舞公约”能够以契约形式领航社会治理,不断唤醒人们心中对公序良俗的认知与共识,并引导公民加强个人道德修养,尊重社会公德,克制个人主义,共同搭建互利共享公共资源的良好社会秩序。当然,“自治”并不排除法治。作为公民自治的社会契约,同样需要辅以法治。惟其“两条腿走路”,才能使社会治理日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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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嵩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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