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公安机关以涉嫌抢劫罪将此案移送检察机关起诉。办案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4名犯罪嫌疑人案发时均不满16周岁,且都是在校高一学生,案发后能主动承认错误,积极赔偿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均能正常到校学习。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结合案件情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4人依法作出不构成犯罪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