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菏泽1月20日讯(记者 邢孟 通讯员 王群)山东菏泽一洗车工在给客户洗车时,将车子倒出洗车房后未采取制动措施,致使车子发生溜车,将路边一女子撞伤。后经法院判决,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被判赔偿伤者各项损失2万余元。
2013年5月6日上午,菏泽的王女士驾驶着自己的爱车来到一家汽车美容中心洗车,像往常一样,将车子交给洗车工后,王女士便在一旁等待。将王女士的车子洗完后,洗车工张建(化名)将车子从洗车房倒出,停在洗车房南侧的路边沿上准备擦车。谁知,因为停车期间未采取制动措施,王女士的车子发生溜车,将正在路边卖菜的李丽(化名)撞伤。
事故发生后,李丽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李丽胸椎1至3节右侧横突骨折、双侧胸腔积液、肛裂、多处软组织受伤等。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洗车工张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由于将自己撞伤的车子车主是王女士,车子又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因此,李丽将王女士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3万元。
面对李丽的索赔,王女士认为虽然车子是自己的,但事故发生在洗车过程中,车子并未在自己的实际控制范围内,因此自己对事故不应承担责任。
而保险公司同样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洗车工张建无证驾驶导致,因此,保险公司也不应担责。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三方各执一词,那李丽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呢?
法院审理后认为,洗车工张建在洗车时驾驶了被告王女士的轿车,致使车辆发生溜车,将原告李丽撞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虽然张建无证驾驶车辆导致原告李丽受伤,但其所驾驶的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相关赔偿限额下赔偿李丽相关损失。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丽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21841.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