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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挪车小事 东明男子大打出手身陷囹圄
2016-03-10 09:29:00 来源:齐鲁壹点 作者:分享到

  车子停放胡同挡住去路,为通行找车主挪车本不是什么大事,然而菏泽一男子却因为挪车问题与对方发生争执,持斧头将同村村民砍伤,最终也让自己身陷囹圄。近日,经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该男子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5年5月5日,因二儿子家刚添了一个女孩,东明县张某便在家里举办宴席给孩子祝九,忙活了一中午,到下午两三点钟的时候,亲朋好友们也逐渐散去。这时,来帮忙的同村村民刘某发现在胡同处有一辆小轿车挡住了去路,由于胡同另一端有障碍物阻挡,只能先让车主将小轿车挪开。这时,有人认出了小轿车的主人正是本村村民王某,而他家并不在附近,于是便给王某打电话,希望他能赶来将车挪开。几通电话之后,王某赶来,张某等人便迎了上去,结果不知为何双方却动起了手,而争执中王某竟然从背后拿出一把斧头朝张某等人砍去,最终导致张某等人头部受伤,后张某等人立即报警并被急救人员送往医院治疗。

  为何王某家并不在此处,却将车停在了胡同里,王某赶来挪车时身上怎么会有斧头呢?据王某交代,当天,他从城里开车返回时原本打算去看望一下父亲,而父亲就住在张某家附近,王某便将车子停在了张某家附近的胡同内。后因父亲不在家,王某便直接返回自己家中午睡。接到村民打来的挪车电话后,他想着挪完车后顺便去地里修树,便带上一把斧头出了门。

  该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庭审中,被害人要求对王某依法从重处罚。后法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证实,王某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具有前科情节,且此次又持械将他人砍伤,属暴力型犯罪,且没有赔偿被害人损失,未取得被害人谅解,故对被害人要求从重处罚的意见,法院将在裁量刑罚时予以考虑。最终,法院根据王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最终,经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齐鲁壹点记者 邢孟 通讯员 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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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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